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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改农民工退保潮难息
2008-01-16 14:54  文章来源:新农村商报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社保政策成鸡肋”,“临近春节,在珠三角,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其实,这个95%的说法已经有二三年了。近日的《人民日报》再次重复了这个说法。

  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看,广东省的数据无疑是最漂亮的。1998年以来,广东省的养老保险至少有两个亮点:其一是参保人数大大增加,为全国之最,2004年达1589万人,约占全国参保人数的1/10;其二是累计结余的基金大大增加,也是全国之最,2004年达597亿元,约占全国累计结余基金总额的1/5。

  实际上,这些进展得益于广东省从1998年开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且在执行方面力度较大。以下数据可以作为例证:1998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到600万人,而到2004年却增长到将近1600万人,6年中增加了1000万人;而与此同时,退休人员却只从116万人增加到220万人。将上述两个增长数字相比较,明显不成比例。由此推断,是因为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大量被“纳入”,导致参保人数的急剧增加。

  很多农民工虽然参保,但在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流动性很大的农民工不利:其一,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二,在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以上的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则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了贡献。

  或许有人会提出,即使这样,农民工毕竟也没有吃亏,一退保,不也就把自己的钱拿走了吗?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联想到珠江三角洲农民工工资的“十二年一贯制”

  —————2006年新华社报道:“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在珠三角地区,12年来平均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佛山不少企业外来工月工资在10年前就达到了600元至1000元,到目前仍然维持在这一水平。”这难道与社会保险的“企业缴费”没有关系吗?

  问题是明摆着的,但直到现在,在同一个省内,从东莞到深圳,社保关系都不能转移,不能接续,这样的发展显然谈不上“科学发展”。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似乎没有理由让“鸡肋政策”再继续下去。先叫停,然后着力研究如何“接续”,让“鸡肋”政策转化成“全鸡”或“鸡腿”政策,让农民工在养老方面真的有实惠可得。要不然,随着“人口红利”逐年减少,“民工荒”也会愈演愈烈。(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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