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外贸发展局举办“出口退税” 问题专家在线访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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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8 10:35 信息导报 |
为增加出口退税政策宣讲力度,并为咨询企业提供权威性的解答,6月24日下午,由商务部规财司主管官员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主管官员主持的“出口退税”问题专家在线访谈在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小企业外贸辅导中心举办。现将有关问题整理如下,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出口退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问:为什么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答:根据目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能退税,也就无法享受一般纳税人的退税率。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退税,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主要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大多财务核算不健全,而且数量众多,如果全部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机关将承受过大的管理压力,不利于税制的稳定。从便于税收管理,防范出口骗税,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考虑,将小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以外,也符合国际惯例。
问:小规模纳税人,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却按一般纳税人代征13%或17%,还要交含增值税总额的4%,而且没有办法抵扣,这样规定的原因何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无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均应按照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进口环节增值税。应当说,由于征收率远远低于税率,因此税收政策实际已经考虑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成本的问题。
问: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获得退税资格?
答:此问题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12月1日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有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
问:不少公司因《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条件限制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但2004年12月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出台此通知的原因是什么?据了解,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不少辖区的税务局却说还有内部文件,称 “新办”企业是指成立一个月之内的企业,而不少企业因已经成立将近半年,不能适用这个补充通知,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若是再注册新的外贸公司,要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最少要求是多少?
答:去年12月总局文件规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文件比较好地解决了出口企业退税权的问题(并没有开票权),受到广大中小进出口企业的肯定。
下级税务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上级政策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但涉及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应当告知纳税人。企业可以具体查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文件,如认为确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相抵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再注册成立新的外贸公司将按照《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执行,对注册资金没有硬性要求。
问:如果只想取得出口退税资格,不需要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开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办理?
答: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允许从事出口业务不需要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您企业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这个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新办企业的出口退税
问:新办商贸企业如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请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一般而言,对于只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问: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退税是否一定要待出口的第一笔起13个月后才可办理吗?13个月后退税额应如何计算?这样规定的意义何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2条第5款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企业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这一文件,其中规定有应退税额公式。这样规定很重要的一点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款安全,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问:新成立企业若3个月内没有拿到退税联,是否可将此退税联相关的报关单及发票到税务局办理备案,之后在6个月内将退税联及其有关的单证一起交至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局关于核销单的规定是否与税务局矛盾?
答:新成立的企业需在3个月内将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及退税核销联交至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若有关单证不全,应当及时到税务局办理备案。一般是90天内备案,180天内退税。关于外汇核销单的有关问题,税务局要求在6个月内交齐,目的在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切实保证企业及时退税。如果企业不能在6个月内收汇,建议企业及早办理远期收汇证明。
边境小额贸易相关问题
问:边境小额贸易是否等同于一般贸易?
答:从目前退税管理上,边境小额贸易并不等同于一般贸易。但是,如果企业不是在商务部批准的边境贸易区域内进行交易,那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边境贸易。边境贸易退税条件相对严格,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先征”才能“后退”。
问: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可以用人民币或出口国的货币结汇核销及退税,现在云南省可以,而同样情况下广西需要核销,但不得退税,是否有文件规定呢?
答:具体政策请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 财税[2004]178号)。目前,国家只在云南试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核销退税,广西还没有开展相应的业务。只要时机成熟,云南试点的政策将会在全国全面推开,到时广西就可以同样退税了。
问: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时可以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海关按规定减半代征后,到税局办理抵扣时,税局按减半税的税金抵扣,而不是按税额抵扣,这样企业又要补交另一半税,是否与1996年02号文件相抵触?
答:进口税收“两减半”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边境地区贸易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但是由于企业进口货物内销,导致进口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环节补回,大大削弱了进口税收优惠的效用。从目前情况看,目前这种情况并不与02号文件相抵触。但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出口退税业务咨询
问: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手续资料时所附的出口发票必须是由税务机关印制的吗?自己公司打印出来的出口发票是否有效?
答: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果企业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远期结汇证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发票应当是格式发票,仍然由税务机关管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企业自行印制。您可以具体向出口退税主管部门询问具体要求。
问: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出口非自产的产品,是否可以退税?原为流通类外贸公司现增加自营产品出口如何退税?退税时对出口金额的结汇汇率是否有要求?
答:目前退税对结汇汇率并没有要求,汇率变动并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退税。
如果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退税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主要要求产品与自产产品类似,使用本公司品牌等等,去年国家已经在一些生产企业试点出口非自产产品退税。如果情况良好,争取逐步推开这项政策。
目前,流通性外贸企业适用“先征后退”办法。如果公司调整了经营方式,增加了生产环节,建议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重新认定为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然后自营生产产品出口就可以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退税对结汇汇率并没有要求,汇率变动并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退税。
问:出口退税如何计算?现行退税政策地方承担25%是指什么?
答:出口退税分为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和生产企业“免抵退”两种方法计算。简单来说,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都需要承担征退税差;“免抵退税”相对与“先征后退”能够减少税款占压。关于25%地方承担的问题,是指超过本地区出口退税基数以上的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比例分担。
问:国家税务总局对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比对相符后,地方退税局收到进项发票“交叉稽核相符”的信息需要多久?同一出口产品几次出现“成本高于合理上限”,企业具体怎么办?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先比对后抵扣的办法。专用发票数据稽核结果一般每月22日回复,海关完税凭证等一般25日左右。如果数据量大,可能推迟几日,一般月底均能回复。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交易等行为调整交易价格。公司应配合税务机关,确认自己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咨询
问:保税区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除了国家试点的B型保税区外,其它的保税区外贸公司从保税区外(国内)进口货物原则上只能在货物离开保税区(出口国外)之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区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规定请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
问:目前我国钢材出口政策有哪些?
答:有关钢材出口政策,请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年6月15日 财税[2005]10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5年4月29日 财税[2005]73号)。企业欲了解其它方面的政策法规,可登录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的网站查询。
问:外贸企业出口收购,从工厂取得普通发票,按照国家退税政策不予退税,因此外贸企业不能就此业务申报退税。而国税总局(2005)68号文件又规定,超期90天不申报退税的,国税局要按照FOB征收17%增值税。这是不是与国家税务局以前出台的“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相违背呢?
答:税收政策法规是相互配套、联系的完整体系,在总原则下针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按照规定,出口货物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取得的不能办理退税,办理退税应当有一个合理期限,逾期的不能退税。纳税人只要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去操作,就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
地方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
问:据了解,有个别地方要求退税用内销去抵扣,可是不少企业因无内销,因此至今无法拿到退税款,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从目前政策看,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公司执行“免抵退”政策,本道环节免税,出口部分抵顶内销税额,有余额部分必须给退库。公司没有内销,因此出口必须要直接退税。
问:目前有些地方2004年度的退税到现在还没有退清,税务局的答复是没有钱,还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称当地财政无法承受退税款,坚决不给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这种情况改如何解决?同时,25%的退税负担归到地方后,一些地方拒绝外贸公司的成立。他们的理由是出口越多,地方的税收亏损越厉害,不在这里纳税也不能来这里退税,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一些地区出现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过重的情况,对此国家十分重视,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机制,争取进一步减轻地方负担,促进出口健康发展。同时,减少地方对出口退税工作的干预。如果公司资料齐全,地方税务部门不给予办理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关于一些地方拒绝外贸公司的情况,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争取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解决好“出口增长越快、地方负担越重”的问题,保护好地方扩大出口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
问:一些地区对某些地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予退税,这符合国家退税政策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能否办理退税与发票来源地并无直接联系,不应将能否退税与发票来源地挂钩.。针对此种情况,企业可以向当地的出口退税主管税务部门询问。
出口退税未来趋势
问: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完善出口货物退税负担机制,这是否预示着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可能发生变化?
答: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机制,有关调整政策将会尽快出台,争取尽可能减小地方分担退税的压力,减少“出口增长越快,地方负担越重”的现象,保持好目前出口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问:出口退税的未来趋势是否会取消出口退税?如果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营出口,能否采用代理出口这种方式呢?
答:出口退税是符合WTO规则的国际贸易政策,也是国家鼓励出口的重要措施,我们将会继续用好出口退税政策,通过结构性调整税率,促进出口的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代理出口,是生产工厂退税,外贸企业仅仅获得代理费用。而外贸企业自营(收购)出口,企业自身是出口退税的享有者,所以必须有增值税发票,否则是无法正常退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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