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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从ATM机取出假钞状告银行败诉
2009-07-03 11:01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本报讯 (记者朱燕) 自称从银行的ATM机里取出了19张HD、SA开头的百元假钞,陈女士将一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于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日前陈女士的诉讼被西城法院一审驳回。判决之后,陈女士已提起上诉。

  顾客 取款3000元 19张假钞

  陈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行政主管。今年1月5日,她从富华大厦C座大堂一银行ATM机中取出3000元现金。此后她将钱放在家里。1月27日,陈女士从这部分钱款中抽取500元后发现是假的。陈女士将3000元带回单位用验钞机一验,发现有19张是HD或者SA开头的假钞。

  “我从取款机取回钱后,没有人动过。”陈女士说,假钞来源于ATM机。向银行协商未果后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900元以及利息。

  银行 无法确认假币来源

  开庭时,陈女士将19张假钞带上了法院,这些假钞中大多是HD90开头,多张钱是连号或者同一个号码。

  “的确是假钞。”银行工作人员现场认定,陈女士提交的19张是假钞。他们对陈女士取出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并不认为假钞来源于ATM机。“时间太长,无法知道陈女士取款后是否被调换过”。

  陈女士向法庭申请调取取款录像,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向取款机放款的记录,“这样就可以查到哪里被动了手脚。”但法官表示,法庭无权调取。

  银行称,ATM机的监控录像只能看出陈女士是否取钱,并无验钞功能。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保存录像的日期不少于30天,而且陈女士无权调取。陈女士申请调取录像的时间是在2月初,但当时陈女士没有合法手续,所以没有给她看。此后录像已经自动删除。

  法院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没有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女士明确表示上诉。

  记者昨日联系上陈女士,她表示自己还在外地,案件已委托律师在办,已经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这个结果我不服。”陈女士说,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作为顾客,自己无法提供银行内部的监控录像。“银行是一个严谨的金融部门,希望他们对这件事能自查,还我一个公道。”

  陈女士的律师表示,上诉仍然是希望法庭向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对于是否有了新的证据,律师称,开庭前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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