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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来京务工遇车祸身亡 法院"同命同价"判赔
2007-11-30 10:30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河南来京打工的农妇李何云在遭遇车祸死亡后,其家属将肇事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何云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何云家属共获66万余元赔偿金。

李何云是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农民。2001年,她随丈夫来到北京打工。今年5月7日早7点45分,李何云骑着人力三轮车行驶至朝阳区来广营北路时,适逢严某驾驶的斯太尔重型货车从后方驶来。严某驾车驶入了非机动车道,该车右前部与李何云车辆左侧后部剐撞,李何云倒地,斯太尔从她身上轧过,致其当场死亡。经朝阳区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全责。

事后,严某只同意按农村标准对李何云的死亡进行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不超过17万元。于是,李何云的家属将严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多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相关标准,为39万余元。

开庭时,被告坚持认为李何云是农业户籍,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她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但原告代理人刘晓原律师认为,李何云虽是农村户口,但她从2001年起就离开农村到北京打工,以打工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何云死亡前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因此她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应根据北京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据此,判决严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5万元。

刘晓原律师介绍,这是媒体报道过的北京第三起“同命同价”赔偿案。一是2006年10月20日,甘肃来京农妇李秀能因车祸死亡,朝阳法院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赔偿家属,共计35万余元。二是今年10月23日,江西民工陶红泉因车祸死亡后,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同命同价”赔偿34万余元。(记者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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