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一书城卖“盗版”《老夫子》被判赔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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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25 17:34 文章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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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4月25日电(记者 吴俊)出版社发现东莞一家书城售卖盗版《老夫子》漫画,于是在这家书城购买了14册“盗版”作为证据,将书城告上法庭。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这家书城赔偿出版社5000元。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应严把“审计”关,除审计侵权产品的利润外,还要考虑被告的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
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于2000年5月取得了《老夫子》系列漫画书在国内的专有出版权。2004年5月,吉林摄影出版社发现东莞一家书城售卖盗版《老夫子》漫画,于是购买了其中14册,合计人民币66元。随后,吉林摄影出版社将这家书城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126元。
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对《老夫子》漫画图书简体中文版在中国大陆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老夫子》的行为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而该14册《老夫子》并非原告出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老夫子》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销售涉案《老夫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有出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侵权所得,法院根据被告销售侵权图书的数量、价格等侵权情节,一审判被告赔偿吉林摄影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立即停止销售盗版《老夫子》。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纠纷中,原告往往请求对被告的经营利润情况进行审计。但是,侵权产品的利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被告的生产成本控制、营销和管理水平、市场供求变化和导向等各种因素都是超出无形的知识产权本身和有形的原材料的价值,而且“侵权产品”中大多既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又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难以简单地以审计认定侵权产品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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