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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巨贪私吞300万住房公积金被判死缓
2005-07-13 07:11  中国法院网


  7月6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向原石河子大学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职工田继东送达了终审刑事判决书。贪污住房公积金298万余元的田继东被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田继东曾在1982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贪污罪被判刑,1990年9月刑满释放。1993年6月,田继东被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录用为职工,1996年起在该单位从事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支取、贷款等工作。1999年4月至2004年3月间,田继东利用其单独负责汇缴和支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便利,连续采取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农八师石河子市管理分中心提供虚假的单位证明、编造虚假的支取理由等手段,从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骗领出现金,对本单位职工不发或少发,侵吞占有本单位职工名下公积金共计298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价值97万余元,已发还被害单位。尚有201万余元公款无法追回。

  2005年1月4日,农八师中级法院对田继东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继东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田继东能如实交待同种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为由,二审改判田继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者:周方 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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