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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细化反垄断和解制度 提高可操作性
2009-06-09 15:00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经营者承诺制度(又称和解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此,专家建议,行政机关要把握好执法尺度,协助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得到补偿。

    反垄断领域最悲壮的事件莫过于美国司法部就反垄断与AT&T公司长达近10年的抗争。1974年美国司法部向AT&T提起反垄断指控。AT&T公司于1984年一分为八,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只能经营市话业务,并受政府的监督和管制。分析人士指出,和解制度不论对反垄断机构还是企业都是成本相对较小、损失相对较低的方式,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这种制度。

    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处理的许多案件都是以和解形式结案的。1998年5月,美国联邦政府和1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指控微软公司垄断最终以和解告终。

    欧盟竞争总司处理的案件不少也是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欧盟委员会5月13日向英特尔公司开出创纪录的10.6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业内人士分析,英特尔公司很可能在经过漫长的上诉过程后,选择和解。

    工商总局负责人介绍,经营者承诺制度旨在通过经营者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承诺在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后果影响,使垄断行为及时得到制止,能及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

    《规定》对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中止调查申请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止调查、恢复调查的情形等作了细化规定,使该制度的执行程序进一步明确。

    中企协策划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欧阳光认为,《规定》对涉嫌垄断协议等行为的企业应承担的义务的规定已形成义务体系,即垄断企业要首先描述自己的垄断行为状况,其次评价自己的垄断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最后要提出弥补措施以消除社会影响。

    “行政机关要把握好执法尺度。”欧阳光说,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后,可以决定中止调查。“针对垄断行为,应以更严格的尺度进行执法,更能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协议等行为出现。”

    欧阳光认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仅因涉法企业履行了相应义务,就退出事件进程。当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行政机关要做好协调工作,使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得到权利救济和各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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