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要闻 >  正文

公积金贷款上限增至80万
2008-11-06 07:41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购买政策房不受缴存时间限制 公积金今后可每月提取

  最高额度上调20万元 公积金今后可每月提取

  从今天起,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购买商品房只能每年提一次公积金的政策也被去除,而且,在购买政策性住房时,申请公积金将不受缴存时间限制。

  ●政策变化一

  公积金房贷限额增加20万

  昨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今天起,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通过指标算出来的,应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据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李持缨介绍,由于本市职工人均收入增加,公积金缴存额度也在上升;在测算了公积金存缴和贷款的比例,并考虑目前房价以及充分利用资金等因素,再综合多方面因素,才做出这个调整。

  他表示,截至目前,本市已发放的公积金额度远未达到原计划发放的额度,“公积金使用率还是比较低的。”在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后,即使出现集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应对调整后的贷款形式。

  ●政策变化二

  公积金可按约定每月提取

  根据《通知》,住房公积金每年的提取次数限制也被解除。记者了解到,《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文此次也有所修改,购买商品房只能每年提一次公积金,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条文都被去除。

  今后,只要在约定了贷款总额后,就可以实现“约定提取”,即职工只需提出一次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即按照约定的频率(一个月、三个月、一年等),将款项直接划转入贷款人相关账户,就像发工资一样。只要是公积金账户处于缴存状态的职工,均可实现最小频率为一个月的“约定提取”。据介绍,具体的配套措施正在研究制定中。

  ●政策变化三

  政策性房贷摆脱缴存时限

  根据《通知》,今后凡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将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此前,北京市规定借款申请人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足额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李持缨解释说,此前限制贷款人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风险。而此次由于考虑到政策性住房是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一方面项目不会出现在商品房期房中的烂尾风险,另一方面申请人全部是通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不会存在虚假购房的行为,且购房者购买政策性住房多半是为了解决自身住房问题,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次放宽了对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购房者在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上的限制。

  晨报记者 赵阳

  权威解读

  最高贷款额怎么计算出来的?

  去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制定了关于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的四项原则。“我们按照四项原则逐一核算,综合分析后确定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李持缨说。

  据介绍,由于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夫妻都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双方均为本年度最高缴存额,根据今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2392元/月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86万元。根据公积金存缴和贷款的比例,按50个缴存人支持一个贷款者,测算出最高额度应不超过85万元。同时考虑到充分运用资金等,并出于相对谨慎考虑,将2008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经相关部门初步测算,今年北京市普通商品住房均价在11000至12000元/平方米左右,按每套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普通住房计算,每套房子总价约为100万元,职工购房首付20%,需要贷款额度约为80万元。由此可以测算出,使用公积金贷款不仅能满足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需要,同样能满足购买一般普通住宅的需要。 晨报记者 赵阳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上海公积金贷款上限提至60万    2008-10-15 08:31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9月16日后执行    2008-09-18 09:14
5年以上降至7.74% 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下调    2008-09-16 09:13
我国将专项治理住房公积金管理    2008-07-11 13:49
上海拟调高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8-06-20 08:44
北京限价房经适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10%    2008-06-12 10:51
北京限价房公积金贷款首付1成    2008-06-12 10:49
北京公积金贷款通行全部政策房项目    2008-06-12 10:39
周江: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2008-06-04 09:40
公积金付房租可在廉租房试行    2008-05-29 09:42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