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要闻 >  正文

广交会要求参展商交无罪证明
2008-04-07 10:16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再过10天,第103届广交会将拉开帷幕,但在4月2日,广交会组委会突然以保证大会安全为由,要求凡是进入馆内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国外采购商除外),否则不给办证。由于时间紧迫,加上清明节又放假三天,此要求令异地户口的参展商们大感焦虑。有律师表示,此举没有法律依据。

  参展商:异地户籍办不及了

  徐先生是深圳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部经理,本届已是他第三次带团参加广交会,就在相关材料审核已通过只差办证时,广交会组委会方面却于4月2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凡是进入馆内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方才给办证。徐先生接到正式通知时已是4月3日,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可把他给急坏了。

  徐先生虽然已到深圳几年,但户口一直还在老家陕西省榆林市,按要求他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才能申办到无犯罪记录证明,但除去这期间清明节各单位放假的三天,即使用快递邮寄过来最快也要一个星期左右才能办好。“公司是非常珍惜这个交流机会的,得知情况后,老板说就算花再多钱也在所不惜,一定要把无罪证明开出来。”徐先生称,组委会告知的截止日期是4月10日,再说他作为参展商还必须提前三天进会场布展,显然已经来不及了。

  同时,记者了解到,本次同徐先生一起参展的另两名同事更麻烦,他们的户口还挂靠在大学,分别是南昌大学和内蒙古大学,由于已毕业快两年了,临时想在学校找个熟人委托办理都难,急得两人不知如何是好。但考虑到他们所学专业和英语水平,就算公司临时想找人替换都不行。

  徐先生称,参加了几届广交会还是头次碰到这事,他认为公民参加商业活动不应该把门槛设得太高,政治审查有歧视之嫌。同时,办证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举办方:综合考虑安全为重

  就此事记者昨日联系到了广交会证件服务中心,中心的工作人员证实了徐先生的说法。

  据工作人员称,4月1日,商务部紧急召集组委会相关负责人进京开会,4月2日组委会就发布了这个通知,至于原因他们也不清楚,同时透露这几天确实有很多人打电话来咨询。

  由于昨天广交会秘书处和业务办放假无人值班,记者又辗转联系广交会保卫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得知新要求出台的原因是鉴于西藏事件,而且奥运会日渐临近,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大会才提出此要求,一切以安全为重。

  记者了解到,组委会规定本届凡是进入馆内的人员都必须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中包括参展商、采购商、筹展和撤展工作人员,但国外采购商除外。而据徐先生介绍,从往届看,采购商基本都是境外人士,换句话说此规定主要是针对参展方,若不出示无罪证明,办证免谈。

  得知记者想了解更详细情况,工作人员以“由于广交会是季节性商会,平日没有固定办公室,我们都是临时从各单位抽调过来的,回答不了你这些问题”为由拒绝了采访。

  深圳团千余企业政审未出

  深圳交易团作为深圳参展企业的组团单位,记者从该团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本届广交会深圳有1000多家企业报名参展,但截至目前没有一个参展商的“政审”出来了。该负责人把申办无犯罪记录证明理解是对正式参展个人的政审。“这是国家政策,商务部出的文件,我们只负责落实。”他说,往届可没这么严格。他理解规范起来也是为了保证大会的安全。

  说法

  公安:出国留学才需证明

  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一般只有办理出国、留学、入职、提干等情况下,才要求到公安机关申办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商业活动上要求开此证明,他们觉得不可理解,但不排除举办方考虑到奥运会即将举办等特殊情况。

  律师:此规定无法律依据

  广东鹏证律师事务所郑德刚律师听说后感觉非常惊讶,他认为参展商不是个人行为,代表是企业,犯罪记录是对个人审查,如此规定范围过宽;参展商实施职务行为,此规定没有必要;从法律上说也没有法律依据。若是出于安全考虑,组委会做好安全保卫,进场做好安检防范工作即可。(记者 王丹丹)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下届广交会全面启用琶洲展馆二期    2007-10-31 15:24
第102届广交会闭幕|10侵权、违规企业连续3年禁展     2007-10-31 08:40
第102届广交会出口成交额比去年秋交会增长10%    2007-10-31 08:17
第102届广交会闭幕 完成预期目标取得五方面成效     2007-10-30 11:00
广交会二期展会开展    2007-10-26 08:10
广交会上民营企业渐“变脸”    2007-10-23 14:14
第102届广交会第一期出口成交达249.7亿美元    2007-10-22 08:51
第102届广交会进口展区扩大规模    2007-10-17 08:11
广交会进口展区扩容    2007-10-16 13:56
广交会“封杀”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企业    2007-10-16 13:5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