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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限价房家庭须退出原住房
2008-02-22 10:22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本报讯(记者 刘宇鑫)在限价房管理办法购买标准、经济适用房再上市规定18日开始公示后,记者昨天从市建委了解到,《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从即日起到29日进行公示。“申请承诺书”中明确,申请家庭若获得批准购买限价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若不腾退,申请家庭只能降低标准购买限价房。

  限价房管理办法公示4天来,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成了市民关注的问题。“新出台的限价房规定本身已经很全面了,但在今后的实行过程中,如何保证单位给申购人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申购家庭提供的家庭住房、家庭资产等材料的真实性,还需要有关部门多下功夫,保证公平。”

  记者在核定表中看到,审核表的内容结构与目前经济适用房的审核表区别不大,但“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的内容占了很大篇幅。每一位申请家庭成员的上年可支配收入均需由所在单位证明,由单位签章,并承诺其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

  在实际申请审核中,申请人上年可支配收入合计=上一年工薪收入+年社保养老金、失业救济金领取额+个人公积金年支取额-年个人所得税交纳额。其中,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另外,还需要申请人提供个人公积金登记号、住房公积金所属单位登记号、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以备审核。

  作为限价房管理办法的“补充”,核定表中还透露出与限价房购买标准相关的细节:核定表“申请承诺”部分明确,申请家庭若获得批准购买限价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若不腾退,申请家庭只能降低标准购买限价房。

  值得关注的是,限价房管理办法中要求,已通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但放弃购买的家庭可优先购买限价房。核定书“填表说明”中强调,“已通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但放弃购买的家庭”是指,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7]117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通过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即根据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房审核新标准,已通过审核、拿到“新表”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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