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要闻 >  正文

长沙:非法交易经适房政府将回购
2007-11-01 14:03  文章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记者王文

  本报10月31日讯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今天发布公告称,11月1日至明年2月1日,该市将暂停经适房上市交易手续办理,规范经适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明确经适房回购、有限产权等细则。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负责人郑兆明表示,今后将提高经适房上市交易增值收益分配比例,让真正需要经适房的市民有房可住。

  严查两类非法交易牟利

  “目前少数购房户及部分中介机构利用经适房上市交易违规牟利!”据郑兆明介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双方达成临时债务协议,通过债务纠纷交易住房;二是双方私下协议交易。此类非法交易行为存在诸多隐患。以双方私下协议交易经适房为例,经适房到了约定时间,过户时须严格审查,如果审查不合格就过不了户,交钱方权益易受损。此外,中介机构收了钱办不成,又不肯退钱,使委托人白白受损失。郑兆明表示,目前正在制定相关政策,通过中介机构违规办成,今后也将追究责任并中止交易。

  根据新出台的《关于严禁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上市牟利的紧急通知》要求,长沙近期将加大查处力度,对购房人违规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取消交易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规定实行政府回购;对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房产中介机构,由市住房保障局会同房产执法部门联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在不良记录中曝光,直至吊销房产中介经纪资格。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情况属实予以奖励。长沙市房地产执法队举报电话:0731-2232110,长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举报电话0731-4662722。

  5年后交易政府优先回购

  今后,长沙将提高政府在经适房上市交易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并根据情况逐年调整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该笔款项也将作为专项资金保障低收入者住房。这意味着,经适房住5年后交易,从中获得的收益将越来越少。

  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目前,长沙经适房交易只需向政府交纳10%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在经适房上市交易增值比例收益分配中所占比例相对偏低。而杭州最新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上市交易后,收益的一半以上要上缴政府。

  近期,长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将制订相关细则,提高政府在经适房上市交易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将该笔款项作为专项资金保障低收入者住房。该局还将优先回购经适房,并鼓励经适房主将住房转让给低收入家庭。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经适房摇号如何“摇”出公平    2007-10-25 10:30
北京将对购经适房者资产限制 包括房产和股票等    2007-10-12 11:05
刘纯银:盼3%的利润率能让经适房回归本义    2007-10-08 10:02
北京经适房供应套数或将增17%    2007-09-21 09:09
套型面积降10平米 京经适房供应套数或将增17%    2007-09-21 08:34
北京经适房标准面积60平米    2007-09-20 10:04
建设部称将消除经适房投资    2007-09-19 11:57
三环内不新增经适房用地    2007-09-07 12:44
北京经适房交易调查:烫手的山芋    2007-09-06 12:43
北京二手经适房半月内成交量猛降23%    2007-09-05 10:29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