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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规定 政府采购须主要考虑“国货”
2007-04-09 15:10  文章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新华网浙江频道4月9日电(记者 岳德亮)针对政府采购行为中可能出现的一味追求高档、重进口轻国内等问题,浙江省财政厅决定,今后浙江省的政府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主要考虑"国货",否则将会面临停止财政拨款,以引导市场消费行为,激发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近日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进行采购;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提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同时,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串通,收受供应商贿赂和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资料;等等。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指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人制度,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采购单位违反上述行为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财政拨款,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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