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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文件两会后出台 财政补助方案正研究制定
2007-03-07 09:50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海口农村低保范围扩大标准提高。(资料图片)

    “今年上半年全国完成农村低保建制”,2007年春节前夕,在福州召开的全国农村低保工作会议上,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提出了全国农村低保建制日程表。

    李立国要求,已制定上报建制方案并进入决策程序的省份要做好实施该项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起步就实行规范化管理,而尚未制定建制方案且未明确建制日程的省份,其民政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方案制定和上报当地政府决策工作。

    去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李立国此次进一步提出日程表的主要考虑是,中央已提出全国建制的要求和中央财政将予以补助这一条件。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已达25个,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已达1509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684万人,增长82%;全年累计发放低保补助金41.6亿元,比2005年年增加16.3亿元,增长64%。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负责人表示,今年全国两会后,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起草的农村低保政策性文件以及配合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央财政补助方案都将正式出台。

    根据各地的经验和有关部门的测算,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要围绕国家公布的温饱线(2005年为年人均纯收入683元)来制定,“不低于这条线,但也不能高得太多”。

    李立国说,作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制度安排,中央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提法逐步强化,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对农村低保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这标志着农村低保已基本完成试点探索的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李立国指出,这是继城市低保成功实施以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又一项惠及千百万贫困农民的新举措。

    据记者了解,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农村低保标准。一般来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内陆地区。例如,浙江省确定的农村年低保线接近1800元;福建省自2004年以来是1000元,今年调高到1200元;山西省的平均标准是每人每年676.5元。

    各地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实践中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在低保管理方面,各地普遍实行较为严格的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完善了张榜公示、民主监督措施;在落实资金方面,普遍建立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低保资金的投入机制,在各级财政投入的比例上,财政困难省份根据县乡财政薄弱的实际,普遍加大了省级财政的投入力度,经济发达地区则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部分省份乡镇政府也承担了少部分救助资金;在资金管理上,各省份都对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纳入社会救济资金支出科目和县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保证了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向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承诺,要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国际组织多年的调查分析,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群体的成因主要有五种:一是因病,二是因残,三是年老体弱,四是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五是生存条件恶劣。这部分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5%左右。帮助这部分人解决温饱问题,实现对他们“应保尽保”,是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立足点。(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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