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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探讨举报人权益保护 是否立法成焦点
2006-12-20 07:48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近年来,各地因举报引起的报复案件频频出现。谁来保护中国的“深喉”,一群学者和律师近日围绕举报人权利立法的命题进行了讨论。

  宪法第41条

  事实上,对举报人权利,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但是,“这一规定没有被‘激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宪法第41条虽然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利,但是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一直是法律的空白。

  徐卉认为,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压制和打击报复的惩罚予以严格细化,也没有明确如果有关机关不作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所以,很多时候各方都可以逃避相关责任而不能得到惩罚,反倒导致举报人因此受到报复。

  北京市律协协会理事、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钱列阳也认为,由于41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责任追究制度,甚至证人出庭作证之后就直接受到迫害而得不到保护。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肖太福律师表示,根据宪法41条,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知情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自由权这六大权利是举报人的权利。这些权利都值得予以专门的立法来进行细化。

  立法必要性之辩

  “现在我们要努力推动《举报法》争取列入立法机关事务当中。”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授任进告诉本报记者,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举报法》的要求,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59位人大代表提出要制定《举报法》,但是《举报法》至今没有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徐卉告诉记者,英美法等发达国家都有专门法律来保护举报人权益和规范公立机构行为,诉讼形式也多种多样,并且都有很好的激励机制。

  “我对立法抱有怀疑的态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震则认为,宪法41条需要激活,但是,可能有其他一些更合适的途径而非立法。更重要的是在现有法规框架下,如何提高实施水平和效果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员屈学武表示,基本权利必须法律化之后才有利于执法,非法律化只能恶化执法环境。

  屈学武说,举报不仅是跟不作为有联系,而且涉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从这个角度来讲,《刑法》的规定很难操作,原因之一就是罪状是简单罪状。从《刑法》看,我国的司法解释应该做得更细化一些,高检和高法都应该做更细化的解释。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矿生也认为,应当构建一个法律体系当中更加重视刑事司法的保护措施,建立这么一个体系,不管是在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里面,还是《刑法》里面,都应该对举报人保护制度给予充分的重视。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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