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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保护水源水质 控制区禁新建污染企业
2006-06-24 07:49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时报讯 (记者 孙婷婷) 记者昨日获悉,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广东省饮用水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列为广东省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条例》(草案)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据环保部门介绍,保护水源水质的重要性日渐得到社会各界重视,立法实施后,对违法企业以及个人的惩处,也将有专项法可依。

  控制区禁新建污染企业

  饮用水源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污染物的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线路板印刷、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冶炼、屠宰等污染严重的项目;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或者将清洗此类物体的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新建、扩建油类及有毒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新建、扩建油类、垃圾、煤、水泥、石灰、砂石码头;新建、扩建造(修)船厂。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含放射性物质物品、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设置装卸油类、垃圾、煤、水泥、石灰、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设施,从事装卸油类、垃圾、煤、水泥、石灰、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输送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设置造(修)船厂,从事造(修)船作业;使用车辆运输剧毒物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或者使用农药、化肥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旅游设施、码头以及其他与供水无关的设施;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在河段两岸堤围内坡线之间和水库库区从事农业种植活动;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违反条例最高罚10万

  草案中规定,违反本条例,新建、扩建、设置禁止的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按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含放射性物质物品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油类、酸碱类物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其他污染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禽畜饲养活动的;放养禽畜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行政处分相关负责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行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辖区内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对失职、渎职者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行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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