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要闻 >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伟哥专利案中一审判决败诉
2006-06-06 07:25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特约记者 叶建国 北京报道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上诉

  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万艾可(俗名“伟哥”)专利纠纷案的裁定结果,辉瑞公司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

  至此,距离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已近一年零三个月。

  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胡文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复审委接到判决书后,还没有来得及讨论,但在15天的上诉期内肯定会就是否继续上诉做出决定。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宣传处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会继续上诉。”

  在接到判决后,辉瑞公司企业事务部冯丹龙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辉瑞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欢迎,并“对以后的胜诉非常有信心”。

  1994年,辉瑞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万艾可主要活性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用途专利。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予万艾可专利。

  之后,成都地奥等12家制药企业和自然人潘华平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集体申诉,要求宣告这一专利无效。其理由是“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分子式结构早已在1990年初新加坡的一次国际学术会议公布,辉瑞没有理由再对其进行专利保护。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辉瑞万艾可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随后,2004年9月28日,辉瑞公司正式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12家企业紧急磋商

  在此案中,作为第三人的12家企业和自然人潘华平,在接到判决书后,进行了紧急磋商,研究相关对策。

  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的王为告诉本报记者,在得到判决的消息后,他已经把判决书发给了12家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大家正在商讨是不是继续上诉或采取其他渠道进行沟通。但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正在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态。王为是这12家企业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师之一。

  作为12家企业之一的白云山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公司总经理徐先生告诉本报记者,“大家还在讨论怎么应对这一判决,白云山和其它公司的行动保持一致。”

  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谢先生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表示“非常遗憾”,并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的情况,企业对事态的改变已经起不到什么作用了,就看国家的表态了。”

  王为则对记者表示,他也在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态。并告诉本报记者,关于万艾可(俗称伟哥)的专利纠纷案的判决已经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这个案子已经被作为中美两国知识产权高层对话中的经典案例,所以,最终结果将体现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保护的态度和认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长袁德也表示,中国对《专利法》的解释还有很多没有详细研究的地方,也需要有相关的判例对以后类似的纠纷做出指导。所以,对该案子的最终判决结果和国家的表态意义不同一般。

  6月5日上午,在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召开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研讨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杨红菊在自己的演讲中表示,目前国际公约中约定的对专利的保护原则总是对发达国家有利,“虽然中方始终认为保护专利在鼓励创新、有利于技术进步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的制度却让很多的发展中国家产生质疑,中方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呼吁对现行的国际公约中体现的专利保护制度做出调整。”当时台下坐的包括美国驻华大使馆知识产权执行官柯恒、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关系司法律顾问Elaine Wu等多个来自美国的专家和学者。

  而辉瑞公司的冯丹龙女士则对本报记者强调,“这是法律问题。”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中国出席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会    2006-06-05 13:52
我国已初步建立系统的国家新药研究开发技术平台    2006-06-05 09:30
中国承建老挝国家电讯改造工程投资额超10亿美元    2006-06-04 08:52
国家防总要求: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安全度汛    2006-06-04 08:21
黑山议会通过独立决议及宣言 黑山成主权国家     2006-06-04 07:49
国家防总要求: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安全度汛    2006-06-03 14:10
国家文物局公布2005年四起重点督办案件查办情况    2006-06-03 10:00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    2006-06-03 09:30
司法部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2006-06-03 08:10
国家药监局整顿药品市场全程监管药品研制使用     2006-06-02 13:24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