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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选举新规再推民主:候选人可自我宣传
2006-06-05 10:58  文章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日前,《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一审。草案明确癫痫病患者也有选举权,候选人可以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宣传。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代表候选人能否进行自我宣传以及如何自我宣传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草案的修订体现了合法性的引导,这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

  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于1992年实施,1995年通过了修订,至今已经实施了十多年。为了使《细则》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更好地为今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的市、县(区)、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依据,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征求多方意见后对《细则》进行了修订。

  除了原条例规定的精神病患者外,修订草案明确,智力残疾者、重度老年痴呆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如有争议,必须要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癫痫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

  针对多年来各地对投票选举公正性的投诉,草案对具体投票措施的规定更细化。草案规定,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依法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草案还将原来《细则》的投票站、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由“两人”改为“不得少于3人”,增加了“投票地点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必须符合保密的要求。他人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工作人员不得诱导选民填写选票”的规定。而且增加了监票员、计票员应该“征得参加选举大会过半选民同意”,投票结束后“应当当众开箱,公开计票”。

  候选人可自我介绍并答选民问

  与原细则相比,修订草案对选举宣传和介绍候选人做出了规范。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做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对选举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的自我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损害他人的行为,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和其他选民的宣传介绍。这一新规定是否意味着候选人自我宣传是合理、合法和被鼓励的呢?候选人要不要向选举委员会报批宣传方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解释,对于代表进行宣传这一现象不要“堵”,可以通过规范来引导。自我宣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在选举开始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当然,候选人的宣传也要符合相关规定,草案要求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均要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损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草案也明确,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和其他选民的宣传介绍。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代表候选人能否进行自我宣传以及如何自我宣传没有明确规定,这次草案的修订体现了合法性的引导,这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

  删去“举手投票”方式

  选民以前采用工作人员登记方式,现在采用登记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民可以自行到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登记。根据草案,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草案对预选作出了一些硬性规定,对于候选人名单,增加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的原则,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预选,而删去了以前“举手投票”的选举方式,让选民能更放心地选举。经过预选的名单不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而要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更好地保证了选民的知情权。

  金钱贿选当选无效

  草案新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进行制裁的条款。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当选无效。另外,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或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使有关单位(组织)及时了解本单位(组织)人员当选情况,增加了“当选通知书应当送代表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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