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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断修订和完善反垄断法
2008-08-11 08:54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新华网东京8月10日电 (记者 叶佳 刘浩远) 日本《反垄断法》最早于1947年4月颁布,全称为《关于禁止私营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为进一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日本还陆续制定了与此配套的《赠品标识法》、《工程项目承包法》和《不公正交易法》等防止企业垄断经营以确保公平交易的相关法律,由此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多次对《反垄断法》进行了修改,使其在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现行的《反垄断法》是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版本。在这次修订中,日本除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的垄断行为自首处罚减免制度外,还提高了处罚标准并强化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限。

  根据自首处罚减免制度,对于违反《反垄断法》,但在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介入调查前向该委员会自首的企业和组织,可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相关的具体规定是,第一名自首企业全额免除罚金并免于刑事起诉;第二名和第三名自首企业分别减免50%和30%的罚金。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加大了对招投标过程中订立同盟和结成产品价格同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处罚标准分别提高到其产品销售额的10%和4%。

  此外,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还赋予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犯法调查权”。在获得法院的搜查令后,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搜查嫌犯的家宅并扣押相关资料,这一规定方便了该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有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在实施不久后就发挥了明显作用,不少违法案件得到了有效的处理。例如,2007年5月18日,日本东京最高法院依照该法作出最终判决,对操纵投标的三菱重工业公司和公路铁工所各处以7亿日元的罚款,对新日本制铁处以2亿日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作了处理。另外,还对参与该事件的横河桥梁等23家公司处以总额67亿日元的罚款。

  最近,索尼音乐等5家企业因为拒绝向他们联合成立的Lable Mobile公司以外的手机彩铃业务供应商提供乐曲的原版唱片使用权,被公平交易委员会裁定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这五家企业被要求立即停止垄断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在不断完善现行《反垄断法》的同时,日本政府还通过修改其他法律和制度与《反垄断法》联动,以规范企业行为。如2002年制定实施的《防止行政机关操纵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方公务员参与操纵投标的行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006年5月修改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企业有义务建立内部管理系统,以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意识;此外,《公共工程质量保证法》、《低投标价格调查制度》和《投标合同公平化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都对《反垄断法》进行了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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