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国际要闻 >  正文

欧盟机场安检新标准实施 每人可带液体不超1升
2006-11-07 07:30  文章来源:东方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昨日起,如果你在欧盟国家转机,或从欧盟国家返沪,就要特别注意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了。根据欧盟委员会新颁布的机场安检措施规定,从昨天开始,凡在欧盟25个国家及瑞士、挪威和冰岛等国家境内机场登机的旅客,随身携带的液态和胶状物品都将受到严格限制,机场对乘客的检查也将更加严格。目前,沪上部分旅行社已提前对“欧洲游”行程、中转航班等进行了相应调整,以减少新规可能带来的不便。

  欧盟机场安检的新措施规定,乘客随身携带的行李中,只允许携带少量液体物质;被允许携带的液体物质必须有独立包装,每个包装中液体容量不超过100毫升;而所有可携带液体必须在透明的塑料包装中。同时,每人可携带的液体容量不能超过1升。

  乘客通过安检时,必须将所有随身携带的液体行李在机场安检点扫描;还须脱去外套,将外套进行安检扫描。另外,笔记本电脑包、大件电器行李包装等必须全部打开,接受扫描。

  记者注意到,不少以前很少限制的物品,如今有了严格的规定。如规定中强调,“可携带的1升液体”不仅包括了饮用水、汤类食品、糖浆类和常用除臭剂,还包括护肤品、牙膏、乳霜、香水、剃须膏、染发剂和哩等。

  据了解,旅客随身携带的必备药物和婴儿食品不受新规限制。根据这项新规定,旅客在接受安检后,在海关规定的机场免税店购买的液态物品可随身携带登机。但如果从非欧盟国家的机场免税店购买的酒等液体物品,则不允许在欧盟国家登机时带入。

  今年8月,英国政府宣布挫败了一起袭击航班的图谋,袭击者企图将爆炸物混在液体中带上飞机,这引起了欧盟国家的警觉。此后,欧盟成员国一致同意提高机场安检标准,以防被恐怖分子钻空子。

  据东航驻法兰克福机场站长李自力介绍,昨日是新规施行的第一天,法兰克福机场显得格外忙碌。机场内不仅张贴了醒目的告示,还增派了多名工作人员协助安检工作。候机大厅里也安排了多名流动工作人员,在宣传新规时派发手提透明塑料袋。机场内,有部分乘客在看过告知后,便把背包中的糖浆、剃须泡沫等物品丢弃于垃圾桶中。

  李自力称,在机场安检处,工作人员对乘客手提行李的检查比以往严格得多。以往,笔记本电脑包、电器行李包装等都不需要打开再扫描,登机者也不需脱去外套扫描,而昨日严格的检查程序使得乘客排起了长队。昨日下午,从法兰克福机场飞往上海的MU220次航班上,有好几个来自上海的旅行团。各旅行团都将登机前的集合时间提前了一些,并事先对游客进行了告知,因此上海乘客过安检口都比较顺利。

  欧洲各大机场安检新规的施行,使得沪上各大旅行社的“欧洲游”不得不作出相应调整。上海青旅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刘小军表示,旅行社不仅会在出团说明会时对游客进行告知、提醒,考虑到安检更严格后可能带来时间延长等问题,旅行团还会适当提早登机前的集合时间。而上航国旅公民旅游公司欧洲部经理赵宇婕表示,从上周起,旅行社就对参加欧洲游的游客进行了相关告知。此外,新规定可能会给需要在欧洲转机的团队带来一定影响,如对于原来预留了50分钟的转机航班,现在可能会更改成中转时间比较宽裕的航班。

  也有部分旅行社表示,由于旅行社一直对游客登机所携带的随身物品要求较严格,此次新规对他们影响并不大。锦旅出境旅游中心副经理董明表示,旅行社一直都建议乘客尽量避免将液体物品带上机舱,对于此次欧洲机场的安检新规,只需对乘客加强提醒并在出团通知书上予以说明即可。(来源:新闻晨报 李欣欣 晨报 记者陈杰)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欧盟对华四起反倾销案无税结案    2006-11-06 14:12
俄罗斯外长对欧盟制裁伊朗提案表示反对     2006-11-04 07:49
中国拟订新标准应对欧盟环保指令     2006-11-03 11:12
发改委高官赴欧盟总部 中欧敲定区域合作路线图     2006-11-02 07:58
保加利亚警告欧盟:关闭核电站将导致电力危机     2006-11-02 07:48
欧盟发起对我钼铁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    2006-11-01 13:53
欧盟表示将加强与香港澳门合作 并提供财务支持    2006-11-01 07:35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草莓作出反倾销初裁    2006-10-30 14:04
奥康状告欧盟:单薄的反击     2006-10-29 08:03
欧盟新政策文件:中欧关系再定位    2006-10-27 14:23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