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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要求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衔接工作
2008-10-06 15:29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在线国际商报讯 日前,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各负其责,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职能调整是国务院按照“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主管、避免职能交叉”的原则作出的,各地劳务保障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平稳、有序、妥善地做好境外就业的职能划转工作。

  《通知》要求,境外就业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在此之前,境外就业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审批、许可证变更等事宜暂缓;此后,境外就业管理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政策由商务部另行通知。

  有关此次职能划转情况,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传达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并认真梳理本省就业情况,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备用金缴纳、业务情况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于2008年9月30前提供给本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与此同时,《通知》强调,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境外就业管理的接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情况,建立档案,并将境外就业管理接收工作的报告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商务部。

  据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转给商务部。


刘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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