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国际商报 >  正文

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影响对华投资
2008-04-03 14:12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王瑄报道 澳洲会计师公会调查显示,绝大多数金融、财会专家及商业人士支持中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85%的人认为其会对中国经济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记者4月2日从澳洲会计师公会获悉,此次调查于今年3月进行,受访者涉及分布在中国各地的162位金融、会计和商业专业人士。

  在接受调查的澳洲会计师公会的会员中,尽管四成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所服务的机构的税务负担将会由于新税法的实施而增加,但仍有38%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所在的机构会因新税法的出台而加大在中国的投资,58%的人表示他们所在机构在中国的投资将保持不变。

  “我们对于这次调查的结果感到很欣慰,”澳洲会计师公会北京委员会会长陈翰麟表示,很明显,政府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且大多数人相信这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于拥有国际经验的注册会计师需求也随之增加。当被问及新税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方面的影响时,43%的受访者说他们会为贯彻该法而增加人力成本,40%的受访者预计用于税务合规支援及咨询服务的开支将会增加。另外,实际管理机构的“居民企业”概念(27%),强制转让定价文档(21%)以及受控外国公司规则(18%)则被列为受访者最关注的三大问题。

  基于有43%的受访者不知道他们的公司是否会得益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陈翰麟指出,政府需要进一步的澄清和解释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过渡措施的相关内容。

  调查还显示,只有25%的人表示他们的公司将来可能会把亚洲总部搬到中国(北京和上海都被列为首选地),这其中51%的人估计这一计划将在未来3年内实行。市场潜能(66%)被认为是选择中国作为区域中心最重要的因素,72%的人希望在中国的区域总部经营活动能享有税务优惠。

  陈翰麟表示,香港奉行低税率,而新加坡则向地区总部提供税务优惠,吸引公司在其司法管辖区建立区域总部,如果政府想要使中国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区域总部选址,就需要实行特别的税务政策。

  最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至到2000元/月,这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反响。在此次调查中,45%的人对此满意,而50%的人却感到不尽满意。大多数人(52%)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率相比其他国家仍然过高,有近四分之一的人认为应该把税率降低到15%的水平。

  当问及受访者希望引入何种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时,最多人选择住房按揭利息(43%)和受养子女(33%)的免税额。大多数人(59%)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改善的余地,在需要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的50%人中,有36%的人表示他们对完成年度申报规定仍感到困难。其中两个最大的问题是收集收入资料的困难和申报程序的模糊。

  对于污染者付费准则,有69%的人同意开征燃油税,61%的人希望多给予那些贯彻环境保护条例和环保技术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另有62%的人同意有关环保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该比新税法里规定的150%的扣除享有更多优待,而当中的68%的人认为200%的扣除是相对合理的。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广州去年新增外资企业数接近关闭外迁企业三倍    2008-04-03 10:34
李长春出席中国-摩洛哥企业家研讨会并发表演讲    2008-03-31 10:40
民营企业称雄广东潮汕经济    2008-03-31 10:34
报关企业将分类管理    2008-03-31 10:27
揭秘珠三角企业外迁真相:是倒闭还是产业升级    2008-03-28 09:38
统计局:1-2月份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6.5%     2008-03-27 14:10
次贷危机牵连东莞出口 企业盼出口退税率下调    2008-03-26 11:36
我国将依据进企业诚信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2008-03-26 11:08
湖北最大收费站高收费迫使300家企业外迁    2008-03-26 11:03
辽宁企业进入上市爆发期    2008-03-26 10:54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