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方正认真研究WTO专家组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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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18 15:42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何芬兰 裴玥报道 2月15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2008年2月13日,欧、美、加诉我汽车零部件WTO争端案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中期报告。中方正在认真研究专家组中期报告,准备向专家组提交评论意见。中方尊重争端解决程序,在专家组最终裁决作出之前,不对报告进行评论。
另据新华社日内瓦2月14日的消息,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14日在一项声明中说,中方正在认真研究世贸组织专家组关于欧盟、美国、加拿大三方起诉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一案的初步调查结果。
声明说,中方准备向专家组提交评论意见。中方尊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在专家组作出此案的最终裁决之前,不对报告进行评论。
据世贸组织相关人士透露,世贸组织专家组13日向欧、美、加、中四个当事方散发了关于汽车零部件争端的初步调查结果,结果基本上支持欧、美、加的观点,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相关贸易规则。
专家组的初步调查结果要经过各当事方大约三周时间的审阅和评论之后才能成为最终结果,而最终结果还要经过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审议并通过之后才能成为正式裁决。按照争端解决程序,当事方还可以就正式裁决结果提出上诉。
据专家解读,这可能是中国因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而遭受加入WTO以来的首次败诉。
据悉,世贸组织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就此事作出最后报告,中方还有上诉的机会。如果WTO作出有利欧洲、美国和加拿大的最终裁决,而中国却拒绝改变其汽车部件关税政策,上述国家则将有权对中国实施制裁。
中国自2005年4月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超过整车总价格的60%,即被认为构成“整车特征”,海关将按照25%的整车税率计征关税,比零部件关税高出15%。
该《办法》一则为防止轿车制造商以零部件的形式进口整车,以避免缴纳对进口整车征收的关税;二则可引导外国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建立研发基地,将关键零部件技术引进国内,使国内企业获得真正的技术支持,从而提高国内汽车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
但此政策很快遭致欧美国家的不满。在他们看来,这个《办法》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迫使汽车制造商从中国的本土生产商那里采购大量的轿车零部件,而这违反了WTO的贸易协议。
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就中国有关汽车零部件的进口措施向世贸组织提出磋商请求,2006年4月13日,加拿大也就该问题向世贸组织提出磋商请求。当年10月26日专家小组成立,同时,阿根廷、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台湾地区、泰国以及巴西作为利害关系第三方参加诉讼。2007年7月16日,专家小组主席曾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由于该争端的复杂性,专家小组不可能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11月20日,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宣布,原定于11月底完成的专家组初步裁决再次推迟到2008年2月完成。
事实上,中方也曾作出一定让步。2006年8月4日,中方宣布《办法》中构成整车特征的3个标准中的1个推迟两年实施,到2008年7月1日才实施。相当于给了外资汽车巨头适应国产化要求的两年缓冲期。然而,在欧美看来,尽管中国已将实施日期推后两年,但推迟实施的仅仅是进口零部件中的小部分,那些通过KD散件进口方式在国内组装汽车以及满足“进口车身、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零部件仍需交纳25%的整车关税。中方的让步离他们的目标仍然比较远。因此,欧美提出正式诉讼。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梅新育指出,这是我国在世贸组织单打独斗的第一仗,胜败如何是第二位的,重要的是迈出这第一步。这场争端和这个初裁结果也会促使中国更加全面审视世贸组织规则本身的合理性。
就长期而言,我们需要反思目前这种以外资企业、引进车型为主的增长模式,而应着力于提升汽车零部件的国产化水平和走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道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否则我们的汽车工业将永远只有“增长”而没有“发展”,这类争端也将如影随形。梅新育认为,从争端爆发到最终作出裁决有几年时间,在案件进程的反复之中,足够中国的汽车厂商做很多事情,在此期间,中国的汽车企业必须积极行动起来。
此外,这场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连同2003年~2004年间中美两国围绕中国半导体税制问题的争端一度发展到美国政府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的地步,充分显示了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潜在贸易争端风险。梅新育认为在产业发展政策制订过程中,我们必须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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