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扎堆开店将受严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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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3 11:16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8月1日在其网站开始对《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征求意见,其核心内容是明确了同业损害的条件、成立与分类。《方法》规定,避免在同一主要商圈内不合理设立相同或类似业态的零售店铺,减少对相邻、相同或类似业态的已有零售商店的经营损害。随着《方法》的出台,零售业同业损害认定将有据可依,类似华联、家乐福在重庆贴身开店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损害的争论有望不再出现。
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标准提出经营性损害和经营环境性损害的两种同业损害条件,在满足这两种条件及产生了诸如客户流失等后果时,就可以认定同业损害成立。此外,标准还提出同业损害的评估方法,为同业损害的性质判断和程度评估设计了简单易行的工具。
据了解,本标准是由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2004年提出并立项的,但记者未能联系上中商中心负责人。
相关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标准是规范市场的一种形式,同业损害不仅会对企业自身运营带来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可能会对区域和城市的零售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这位未透露姓名人士说,标准将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但也有业内人士对标准未来的执行问题表示担忧,并建议在防止零售店重复建设,造成同业损害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区域市场垄断,从而有利于区域零售市场的合理竞争和有序发展。
该人士认为,零售业的异地扩张已成风潮,但是扩张中零售企业经常会遇到问题。“就算不造成同业损害,异地扩张也非常困难。”
该人士分析,这其中不少是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的问题,这次同业损害办法将如何认定同业损害、如何认定区域垄断,可能还需要继续细化。
记者在商务部提供的文本中看到,标准对经营性损害的条件规定为:在正常经营的超市、大型超市或仓储式会员店的主要商圈区域内,新设立的相同业态或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两个零售商店,类似业态、且两个次要商圈区域覆盖原有正常经营的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在已有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商业街的规划区域内或毗邻规划区域设立市区购物中心。
经营环境性损害的条件则是:新设立的零售商店建筑或广告设施对原有正常经营的零售商店主要门面造成明显遮挡,对主要顾客通道造成明显障碍,或对车辆停放能力造成明显削弱。
标准规定,满足上述零售业同业损害的条件,并且产生以下后果中的任何一种,则零售业同业损害成立。一是因同业损害发生,造成受害一方顾客明显或严重流失。二是造成受害一方销售额同比明显或严重下降。三是造成受害一方店铺周边交通、卫生环境明显或严重变差。
记者注意到,标准中特别强调如果在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中,一个零售商店或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两个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的销售额之和分别占城市商业中心、城市区域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销售总额的50%时;或者,在中型社区(人口在7000人以上)及其以上规模的社区内,零售商店占同一社区内全部类似业态零售商店销售总额的50%,均可认定形成区域市场垄断。
据了解,尽管同业损害现象客观存在,但如何规范零售业同业损害的概念,规范其评估方法,还是一个空白。尽管同业损害问题的实质是不正当竞争,但这标准并不具备约束不正当竞争的功能,也就是说该标准是方法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