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规范外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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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22 10:12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在线国际商报讯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检查工作的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指导全国的检查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情况的检查。
根据相关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后,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
据了解,此次下发的《办法》对上述规定进一步加以明确:核查的期限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投产之日起公历年度5年。如投产之日在当年9月1日之后的,核查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接受核查的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企业有关材料送达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有选择地对尚须接受调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进行调查。
此外,已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或免税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如在随后的检查期内发生了内销行为,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款项不再返还。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内销行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企业逾期申请补税,或故意隐瞒实情、虚报企业出口达到审核标准,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税款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有关部门对上述行为将依法加以处罚。文章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