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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纤布反倾销案应诉之路不寻常
2005-08-01 11:34  国际商报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外贸出口的迅猛增长,国外对中国产品的贸易壁垒限制措施像乌云一样迅速笼罩到中国出口企业的头顶,使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拓展的高速路上不时要警惕“飞来横祸”。2004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化纤布提起反倾销调查。这在当时不仅是欧盟对中国纺织品最大的一次反倾销调查,也是近年来欧盟对华最大的反倾销案。欧盟发起这一案件再次说明,针对中国产品普遍质优价低的特点,国外产业越来越愿意使用反倾销措施以限制中国产品的竞争。近两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不仅在数量上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在涉案金额、涉案产品范围、涉案企业家数上也越来越疯狂,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欧盟鞋类反倾销案更是创了欧盟反倾销涉案金额和涉案企业数量之最。依笔者之见,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者最后的,也是最有杀伤力的武器。

  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化纤布反倾销案

  2004年6月17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倾销调查。此次调查涉及5个欧盟海关税号的产品(54075200、54075400、54076130、54076190、54076990),案值4.87亿美元,共有942家化纤布出口企业涉案。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迅即于第二天即6月18日在浙江绍兴召开该案的应诉工作会议。106家涉案企业代表和16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会议。最后共有56家企业分别或联合聘请了12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抗辩。7月,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又组织了36家企业以行业的名义开展了无损害抗辩。

  由于应诉企业家数众多,欧盟采取抽样的办法确定填写全部问卷的企业。2004年10月,欧盟调查官赴浙江、江苏、福建、台湾进行实地核查。今年3月,欧委会公布初裁结果:中国56家应诉企业中有2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18家企业获得分别税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平均税率为20%,没有应诉的企业税率为85.3%。近日,欧盟终裁披露,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增至26家,平均税率也降为14.1%。正式终裁将在8月或9月公布。

  16家民企10家三资企业获市场经济地位

  本案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全部是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民营企业16家,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家数的60%左右;三资企业10家,占比40%。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无一家入选。

  欧盟是一个紧密型区域性经济组织,它的反倾销法律有其独特之处且程序复杂,在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中,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提交各项材料,在损害抗辩和欧洲共同体利益上要团结一致,争取获得较好的结果。由于中国不被承认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盟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会采用替代国办法,这样将不利于中国企业获得较低的税率。但是欧盟的反倾销法中规定如果被调查的生产商能够证明对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符合欧盟制定的五条市场经济标准,则该生产商将获得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其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可以被采用。并且欧盟还单独制作了申请市场经济和分别税率的调查问卷,因此,获得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将是制胜的关健,企业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将是重大的胜利。

  欧盟反倾销法在《关于国家经济性质认定规定》中规定:申请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才被认可为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才可以调整后的内销价格或以自身成本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其认定标准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即:

  1.企业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等方面的决定都是按市场供求信息作出的,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实质性反映市场价值的;

  2.企业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是按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且可用于各种需要;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其他折旧,易货贸易和通过还债协议的付款方面;

  4.企业受破产法的财产法管理,以稳定的法律确保公司运行的稳定性;

  5.汇率是市场汇率。

  从表面看,很多中国企业特别是外资和民营企业都已经具备上述条件,在某些领域如纺织、轻工等方面甚至连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也已经成长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但是目前在反倾销领域形势仍不乐观。在本案之前的几年时间中,欧盟认定我们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应诉企业总共才30余家,本案一举获得26个市场经济地位应该说是个历史性的突破。但即使如此,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欧盟的判断标准仍存在不客观的因素。

  目前中国企业主要出问题的多是标准的第2和第3点,即财务和成本方面。这些方面也是欧盟调查官员审查最仔细的地方。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过快,各种企业资料和销售、财务数据的保存与整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经营和财务方面的记录不完整,往往成为调查当局驳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使企业处于被动局面。应诉企业往往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整理材料后,仅因为某一项或某几项记录存在缺陷而被驳回市场经济地位,这种教训是惨痛的。当然,客观来讲这里面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调查官员过分强调准确性而忽略企业经营行为与实际记录之间存在合理的误差,即审查过于苛刻;或者审查的材料超出了反倾销调查许可的范围,如有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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