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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解读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业标准
2005-07-08 12:00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商务部7月7日就近日发布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行业两项标准进行了解读。

  商务部表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均为推荐性标准。根据上述标准,零售企业在从事酒类商品零售活动时应具备一定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经营技术条件包括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场地包括选址、销售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要求;经营设备包括陈列和资金结算设备的基本要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人员管理和广告管理4个关键环节。

  酒类商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经营场地包括选址、交易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方面要求;经营设备包括陈列、仓储、结算、通讯等方面的要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批发销售、人员、财务和广告5个关键环节管理要求。

  上述酒类商品行业标准特别规定,“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我国是酒类商品消费大国,酒类批发、零售业发展迅速。但是,酒类流通行业也普遍存在管理不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导致酒类市场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泛滥,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饮酒安全。(实习记者 李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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