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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三五改革纲要"确定30项重大举措
2009-03-26 07:32  文章来源:新华社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刘元旭)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终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三五改革纲要),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系统部署2009年至2013年法院改革各项措施。这标志着人民法院新一轮改革全面启动。

    “科学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据了解,三五改革纲要是继1999年、2005年发布的两个司法改革文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的指导性文件。

    参与三五改革纲要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人民法院经过一五、二五司法改革,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有了一定的发展完善,但是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在这种形势下,开展新一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了。”

    翻阅三五改革纲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成为人民法院改革遵循的首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据了解,三五改革纲要确定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基本任务和目标是: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为了保证法院改革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最高法院从2008年初开始,对司法改革分专题进行深入调研,对于改革的关键环节,力争有准确的数据统计分析作为支撑。同时,人民法院还广泛征求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听取了基层人民群众和一线干警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涉及5个方面的30项改革措施。

    “最高法院对于改革的可行性、改革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改革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进行了全面分析,增强了改革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之间的关系,注重新的改革措施与以往的相关改革成果的相互衔接、彼此关联、前后协调,以确保改革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蒋惠岭介绍了拟定法院改革草案的基本情况。

    蒋惠岭说,根据最高法院自身调研的情况,为解决人民法院科学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解决的司法问题”、“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等改革任务也写进了三五改革纲要,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亮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司法改革的决心。

    “改革不能停留在目标和口号上,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评价,才能算是成功的改革。”为此,三五改革纲要对各级法院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法院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狠抓落实,并尽快建立联络员制度和项目责任制;要集思广益,精心设计,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说,“天津高院已经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今年工作要点,及时开展调研并初步拟定了市高院司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每项任务都初步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提出相关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关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心、理解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三五改革纲要的颁布,必将把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

聚焦法院改革:人民法院4项措施求解“执行难”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对于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4项措施,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这4项措施是:完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完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贯彻审执分立原则,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体制,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审理。规范诉讼中财产控制措施的工作分工,完善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健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和分配制度,制裁规避执行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法院司法改革启动前,有法律专家提出,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切实解决一些法院执行不规范甚至“不执行、乱执行”现象。对于社会关注的“是否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容,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就此问题进行调研。

    排除案外干扰 我国法院拟对非法干预法院办案进行追究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说情风”、案外力量非法干预,一直是干扰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将针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调研。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广泛听取基层法院的意见,今年下半年有望形成具体文件。

    作为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纲要》还提出,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规范法院接受舆论监督工作机制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规范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

    刚刚履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军工说,“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态度是明确的,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用一个段落讲到人民法院接受各方面监督。如“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接受舆论监督。建立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工作机制,接受群众监督。”

    张军工表示,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建立接受各方监督的工作机制,以便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就全社会关注的司法工作问题,及时发布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接受新闻媒体的意见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纲要》还提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委对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健全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最高法院:规范法院接受舆论监督工作机制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规范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

    刚刚履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军工说,“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态度是明确的,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用一个段落讲到人民法院接受各方面监督。如“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接受舆论监督。建立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工作机制,接受群众监督。”

    张军工表示,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建立接受各方监督的工作机制,以便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就全社会关注的司法工作问题,及时发布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接受新闻媒体的意见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纲要》还提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委对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健全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人民法院将优化职权配置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人民法院从内部挖掘潜力,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的“司法内需”。这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

    其中,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成为优化法院职权配置的重点。《纲要》对刑事审判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完善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落实检察机关和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职能作用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审查规则,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建立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审判制度也成为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纲要》提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程,促进行政诉讼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

    此外,《纲要》还针对新型、疑难、群体性、敏感性民事案件,提出人民法院要建立审判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

    为了进一步解决“再审难”,《纲要》要求,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与再审的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

    “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人民法院拟建立未成年犯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新一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具体规定了建立和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

    《纲要》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研究建立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处理的司法机制,明确其条件、范围和程序。

    “未成年人审判是一个国家审判文明的体现,我国经过20多年的努力,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已经进入了精细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最高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研。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纲要》还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被告人附条件的认罪从轻处罚制度。

    《纲要》指出,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打击严重犯罪的需要,适时制定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司法政策,完善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高死刑案件复核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严格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犯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

我国法院拟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现在一些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从法学意义上讲,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原则上,能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开,但是不能简单粗放的将裁判文书上网理解成所有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在一些裁判文书公开度很高的国家,也要权衡保密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所有文书全部公开。最高法院将研究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具体办法。”

旨在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提高司法的透明度,《纲要》还提出,要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

《纲要》还在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时提出,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蒋惠岭介绍,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是《纲要》中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纲要》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科学、畅通、有效、透明、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推进涉诉信访法制化、规范化,研究建立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等。

最高法院: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 建立执行救助机制,延伸了司法救助制度,全方位体现了司法为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

    《纲要》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救助细则。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规范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执行,增强赔偿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介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近期有望出台。最高法院司改办和执行局等部门目前正在总结云南等省区的试点经验。”

    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告原本生活困难,虽赢了官司却拿不到执行款,生活就此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在一些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由于没有经济条件,使得法院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中。

    近期,云南省宣威市举行了第二批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现场会,56名申请人共领取到了22万多元的救助金。现场会上,50岁的农民殷福香第二次拿到5000元救助金。2005年,殷福香的丈夫被车祸夺去了生命,法院判决肇事人赔偿原告殷福香近2.6万元。但肇事人因生活贫困,无力赔偿,法院一直难以执行。殷福香一个人带着两个上学的孩子,家中又失去了主要劳动力,生活十分艰难。后来,两个孩子都上了大学,面对高额学费,殷福香更无能为力。

    2008年10月,云南省出台《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实施意见》和《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相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开始实施,并选择在宣威市试点,逐步形成了“宣威模式”。云南省计划于今年6月3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并由此探索出一条缓解积案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司法救助制度,是贴近民众开展司法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既能对困难群体进行特殊而必要的救助,解决他们最现实的问题,又能使法院的工作做到实处,使司法更好地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服务民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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