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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通报1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2007-12-10 14:00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 甘藏春

    2006年10月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地方各级政府及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2月10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举行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图为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通报1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杨征 摄

    在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中,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先后梳理出50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作为两部督办件交由地方办理,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须经两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和管辖组织实施。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各有关省(区、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陆续提出了处理意见,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了审核,同意对其中34起案件的处理意见。审核同意的案件,有关地方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在组织落实。其他16起案件,有的正在组织调查之中,有的在按照两部意见进行补充调查。

    为进一步推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从已审核同意的案件中,选择1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通报。

    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委会违法出租土地案

    2004年5月,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803.02亩给63家企业及个人用于非农建设。此外,2004年至2006年,辛庄镇经济发展中心未经批准,征收白塘口村集体土地600亩,将其中400亩土地非法出让给天津隆庆集团轻工控股有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辛庄镇政府收回镇经济发展中心非法征用的600亩土地(含已非法出让的400亩)。对20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合计占地60.54亩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其他43个项目,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白塘口村委会整理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将白塘口村原党总支书记田景华、村委会原主任刘宝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津南区运管局副局长葛汝兴(辛庄镇原镇长,正处级)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辛庄镇镇长刘作信(正处级)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辛庄镇党委副书记范俊礼(副处级)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辛庄镇副镇长田长军(副处级)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二、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所属村组非法出租土地案

    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王稳庄镇所属8个行政村未经批准,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给30家企业用于非农建设。非法出租土地共计904.5亩,其中耕地344.2亩;30家企业中,已有22家占地建设并已竣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没收8个村委会非法出租土地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的罚款。对已非法占地建设并已竣工的22家企业,责令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的10家企业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余12家企业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王稳庄镇镇长王德富(正处级)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副镇长任秀元(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镇建管站站长韩宝泉(原百盛达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镇武装部副部长万宗起(原百盛达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6年2月,黑河市政府下发会议纪要,提出“边建设、边报批”的原则,非法批准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耕地建设办公楼和职工宿舍,导致该企业违法占地290.11亩。同年5月,黑河市政府与宁波江东金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关鸟河水泥厂项目合作合同书”,明确该项目按照“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方式进行建设。2006年8月至10月,该企业共非法占用土地455.51亩(其中耕地32.09亩)。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黑河市政府依法收回非法批准的土地。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黑河市政府废止两个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责令黑河市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检查,并在全省对其通报批评;给予黑河市原副市长战佩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倪雪松行政记过处分。

    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案

    2002年9月,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征收耕地19.09亩。2004年12月22日,该管委会与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平方米135元的低价,将上述土地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造成106.092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2005年7月14日,该开发区管委会又与黑龙江大学同庆学院签订协议,将原已出让给同庆学院的90亩土地收回, 管委会与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土地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公司开发房地产,但目前尚未实施建设。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呼兰区政府对违法出让宗地申请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对违法低价出让的土地追缴土地出让金106.09万元。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孙申才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责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孙绍文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对其通报批评。

    五、湖北省武汉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至2006年,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局三次协议出让建设用地668.3亩给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标准工业厂房建设。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占地800.5亩,超出批准用地面积132.2亩,其中耕地94.8亩。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超占土地处以罚款176.27万元。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殷昌云(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建华(副处级)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智文(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党支部书记刘行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黄陂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违法用地案

    2006年4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中发现,雨花区黎托乡存在大量违法用地,共76宗(其中,72宗属农民私搭乱建,1宗属村委会非法占地,2宗属村企业非法占地,1宗属公司非法占地),涉及土地409.73亩,其中基本农田354.8亩,一般耕地47.1亩。违法占地建筑共计14.4万平方米。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依法拆除非法占地建筑,复耕土地;将5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意见:给予黎托乡副乡长张志刚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黎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廖铁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黎托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国虎行政记过处分。责令雨花区政府及副区长何托林、黎托乡人民政府、雨花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局长粟尔分别作出书面检查。

    七、广东省开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2年5月至2005年9月,开平市政府采取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和化整为零等手法非法审批土地,面积达29785.05亩,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8393.77亩。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该市政府不但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继续违法审批土地;在接受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调查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成开平市政府撤销违法审批用地的批文;将仍保持原貌的22585.13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将已填土而没有建设项目的4899. 57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耕复绿;对在建或已建且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2300. 35亩用地,由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重新申请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开平市市委书记赵瑞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副处级干部安排工作;给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施昭平(原开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常务副市长梁和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开平市原副市长李学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李因涉嫌经济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开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杨广忠(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农业局党支部书记梁子贤(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平市原市委书记谭思哲已于2003年因此案被追究责任并已退休,不再追究其纪律责任。

    八、广东省鹤山市擅自调整规划、违法补办用地手续案

    2004年10月至12月,鹤山市政府设立共和工业城,规划用地5199.6亩(其中,3000多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和化整为零的办法,擅自调整规划,违法补办手续,以53个文件非法批准共和镇3626.8亩土地用于工业开发。

    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共和镇政府在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又将与上述地块相连的1572.8亩(其中基本农田511.6亩)平土建设,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成鹤山市政府撤销违法审批用地批文。对没有供地、可以复耕复绿的3555亩用地,责令共和镇政府进行复耕复绿。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征地补偿合理且没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已建或在建项目,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未建项目,不准动工建设。对未批先用又不能复耕复绿的50亩用地,依法处以罚款。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鹤山市副市长冯伟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鹤山市建设局局长任汝富(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共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林慧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共和镇党委委员冯柏强(原镇经济发展办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共和镇经济发展办主任凌万培(原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鹤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股长冯永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共和镇党委书记戚伯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共和镇副镇长梁沃威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陕西省岐山县宝鸡天新药业公司岐山分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4年3月,宝鸡天新药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租赁岐山县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岐山村40.5亩土地,用于岐山分公司厂房建设。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对天新药业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陕西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鉴于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多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岐山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海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财政局主任科员李虎(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亚召行政撤职处分;对岐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志宏作诫勉谈话;给予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姚永科、副队长杨文广行政记过处分。责成岐山县政府向宝鸡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十、陕西省眉县违法用地案

    2005年至2006年11月,眉县共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16起,涉及土地380.23亩,未利用地32.2亩。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该县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案件卷宗中,事实表述不清,涉嫌弄虚作假。经两部督查组要求,陕西省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复查了该县2宗违法用地:一是陕西秦塬纺织有限公司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案,涉及土地39.81亩。县国土资源局向两部督查组报告该案情况时弄虚作假,将违法用地面积填报为7.69亩。二是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占土地案。2006年3月起,该公司非法占用眉县首善镇新庄村、段家庄村土地155.8亩用于酒厂建设,其间虽经省国土资源厅查处,但直到2006年11月两部督查组现场督查时仍未停工。后经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督办,眉县政府责成秦塬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恢复了耕种条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了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法建筑,恢复了土地原貌。

    陕西省纪委、监察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给予宝鸡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兴怀(原眉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对眉县县长张乃卫、常务副县长毕小平和首善镇党委书记王琨、常兴镇党委书记任凌云作诫勉谈话;给予宝鸡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李武贤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吴乃良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局长姚刚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刘根有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首善镇土地管理所所长张爱民、常兴镇土地管理所所长汶掌太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首善镇镇长张培源、常兴镇镇长何建利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秦塬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公思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太白酒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智斌撤职处分,公司董事长张吉焕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眉县政府向宝鸡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举行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强调
严厉打击和惩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12月10日举行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杨征 摄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12月10日联合举行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通报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屈万祥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督查督办,严厉打击和惩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促进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屈万祥介绍说,2006年10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集中时间和力量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认真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集中时间和力量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截至2007年初,各地共自办案件22395件,涉及土地32872.84公顷;已查结13059件,涉及土地17500.70公顷;给予党纪处分927人、政纪处分561人,其中地(厅)级干部2人、县(处)级干部10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79人,给予刑事处罚168人。今年7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对继续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部署。9月,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10月1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召开部分省(区、市)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查处力度,以更加扎实的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屈万祥强调,专项行动目前正在逐步向深入发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省(区、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清理,梳理出一批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同时,普遍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政府强化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和能力普遍有所提高。通过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打击和惩处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为逐步改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屈万祥指出,从2006年11月起,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先后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了五轮督查活动,对21个省(区、市)及所属44个地(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根据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已向13个省(区、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督办了50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督促有关地方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截至目前,两部已经审核同意了34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共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人,其中地(厅)级干部9人、县(处)级干部47人。

    屈万祥指出,下一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继续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梳理和发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始终保持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将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 屈万祥

    12月10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举行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图为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通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有关情况。 杨征 摄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感谢大家参加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下面,我代表两部就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一、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指示“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为重点的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这一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0月18日印发《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对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作了部署。

    两部通知下发后,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措施,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各地集中时间和力量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作了清理登记,并结合群众举报、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梳理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并同步组织了查处。截至2007年初,各地共自办案件22395件,涉及土地32872.84公顷;已查结13059件,涉及土地17500.70公顷;给予党纪处分927人、政纪处分561人,其中地(厅)级干部2人、县(处)级干部10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79人,给予刑事处罚168人。各地还曝光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扩大了专项行动的社会效果,增强了查办案件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今年5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专项行动作了认真总结,向国务院报告了开展专项行动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初步成效,分析了专项行动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成因,提出了进一步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迎难而上,严格要求,抓好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于7月7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继续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的新特点,9月份,国土资源部又部署开展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要求各地集中100天时间,对2005年1月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为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实施,10月1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省(区、市)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和措施。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广东、重庆、宁夏等1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以及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汇报。会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精神,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从认真贯彻中央加强土地调控重大决策、保证政令畅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查处力度,以更加扎实的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目前,专项行动正在逐步向深入发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省一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两部发出进一步开展专项行动的通知后,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就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许多地方成立了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和协调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工作力量。省一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也表明了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和决心。二是抓落实的措施更加扎实。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清理,梳理出一批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各地还普遍加强了督查工作,有的省(区、市)已经对所属地(市)专项行动工作督查了两至三遍。通过开展高密度、高频次的督查活动,加强指导,跟踪督促,增强了专项行动的实际效果。三是普遍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各省(区、市)都集中力量又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追究了一批责任人员。据督查统计,辽宁、山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广西8省(区)今年1月至8月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12830件,查结790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7人,移送司法机关186人。参加部分省(区、市)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的10个省(区、市),省一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今年1月至9月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241件,查结19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8人,移送司法机关10人。四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有所提高和增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还强化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和能力普遍有所提高。

    总体看,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打击和惩处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为逐步改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督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立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联合督查机制。从2006年11月起,两部已经先后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了五轮督查活动,共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及所属44个地(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其中,对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陕西等7个省份督查了两个轮次。督查期间,各督查组所到之处,听取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介绍,调阅有关案件卷宗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用地现场,综合分析有关情况,并向地方反馈了工作意见和建议。通过督查,推动了有关地方专项行动的逐步展开和深入,两部所督查省份的专项行动情况与督查前相比,均有了较大的改观。

    为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立并实行了联合督办案件的制度。两部根据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先后向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等13个省(区、市)的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督办了50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求有关地方认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包括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报经两部审核同意后再予以落实。有关省(区、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调查,并陆续将调查处理意见上报了两部。对已经报来的调查处理意见,两部联合进行了审核,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把关。发现案件事实调查不清或处理、处罚意见不当的,采取了约谈或继续发函督办的方式,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地方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截至目前,两部已经审核同意了34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将给予105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地(厅)级干部9人、县(处)级干部47人。下一步,两部还将继续督办一批案件。

    三、关于10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从两部督办并审核同意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选择10起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查处情况。这10起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非法批地,二是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非法占地,三是非法低价出让土地。在表现形式上,有未批先建的,有批少用多的,也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这10起案件,有关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要求,依法依纪进行了行政处罚,提出追究56名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其中地(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18人。另外,移送司法机关8人。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同志将向大家通报。

    之所以选择这10起案件,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比较典型。这10起案件,每宗的违法性质和情节都具有典型性。在这里我重点讲一下广东省开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该案先是由广东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7月开展前期调查。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考虑到该案涉及问题的严重性,将其作为两部督办件交广东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具体办理。现已查明:2002年上半年,开平市政府决定设立水口镇水暖卫浴生产基地。为解决用地审批难和规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相关费用,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向时任市委书记建议:《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县级政府有一公顷(15亩)以下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可以据此分拆审批建设用地。书记同意按此方法办理,并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2002年4月,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水口镇按此方法申请用地,并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的顺序逐级审批。2003年5月开平市委、市政府换届后,仍然按此办法审批土地,在审批方式上改为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2005年4月28日,换届后的市委书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决定成立市工业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由这个领导小组违法审批土地。经过核查,开平市从2002年5月29日至2005年9月20日,共违法审批工业用地29785.05亩,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8393.77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391.28亩;已经填土面积7199.92亩(已在建土地面积2300.35亩),保持土地原貌面积22585.13亩。

    应当说,这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是很典型的非法批地案。开平作为一个县级市,其连续两届市委领导班子决定以违法手段审批土地,有组织地不执行甚至对抗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一再强调和重申的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该市政府在明知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审批权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和化整为零的手法审批用地。从违法批地的面积看,此案涉及的土地面积为全国同类案件所罕见。大家可能还记得监察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直接查处的郑州市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建设龙子湖高校园区案,给予两名河南省委常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这起案件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为14000余亩,还不足开平市违法面积的一半。这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严重性还不止于此。在2003年、2004年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暂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期间,开平市委、市政府不但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继续违法审批土地。更有甚者,在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该宗土地违法问题进行前期调查后,市国土资源局隐瞒了非法批地18429亩的事实,隐藏了有关档案材料;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督查组2006年11月现场督办期间,开平市有关部门拿出的一套又一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都是假图纸,以欺骗手段应对上级的调查。

    二是注重了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土地监管失职责任。比如,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违法用地案。2006年4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中发现,雨花区黎托乡存在大量违法用地,共76宗,涉及土地409.73亩,其中基本农田354.8亩,一般耕地47.1亩。违法用地的项目,主要属于村民个人私搭乱建。监察机关在处理中,注意了政府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问题,追究了县、乡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再如,陕西省眉县违法用地案。2005年以来,尽管眉县发现并查处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16起,但该县在查处有关案件时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甚至对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督查组弄虚作假,使查处工作流于形式,没有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为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了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我就向大家通报到这里。下一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继续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梳理和发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始终保持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将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我们希望通过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严厉打击和惩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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