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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公告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 规定全文
2007-10-09 10:30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人民银行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 具有四方面意义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07]第20号),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Forward Rate Agreement)。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

    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率衍生产品,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的推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管理利率风险的能力。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的程度也在逐步加深,投资者开始面对更多的利率波动的风险。远期利率协议可以让投资者锁定从未来某一时刻开始的利率水平,从而有效地管理短期利率风险。二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稳定,提高市场效率。远期利率协议通过锁定未来的利率水平实现了风险的转移和分散,能够深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稳定性,同时可以在客观上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三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提供参考。远期利率协议所达成的利率水平集中体现了来自套期保值、套利、投机等各方面的需求,是各种市场信息和对未来预期的综合反映,有助于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其价格水平的变动可以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四是有利于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协调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目前只有债券远期、利率互换两个品种。远期利率协议的推出,不仅可以进一步丰富金融衍生产品种类,使投资者更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还可以为现有的利率衍生产品提供有效的对冲手段,从而促进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协调发展。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制度建设,本着创新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承受程度有机统一的原则,继续推动产品创新,适时推出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公  告

〔2007〕第20号

  为规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完善市场避险功能,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三条 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
  第四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简称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业务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约定适用于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前,应将其远期利率协议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协会和交易中心备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内部授权授信、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第八条 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与非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时,应提示该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不得对其进行欺诈和误导。
  第九条 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既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
  未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应于交易达成后的次一工作日将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情况送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时,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书面交易合同包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日、名义本金额、协议起止日、结算日、合同利率、参考利率、资金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发生违约时,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制订相应的自律规则,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业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依据本规定制定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交易中心应于每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公布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参与者。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交易中心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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