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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采取行动打击非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7-07-10 11:30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记者 刘铮)随着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披露和调查处理,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劳动用工领域上半年新的社会关注点和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

  山西“黑砖窑”事件中最为典型的洪洞县“5·27”案件,7月4日在山西临汾中院一审开庭,包工头衡庭汉、窑主王兵兵等5人被起诉。负责调查“黑砖窑”事件的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此前明确表示,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黑砖窑”事件中暴露出的不法分子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正在处理。“黑砖窑”事件中暴露出的非法用工现象,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

  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将于7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对于没有依法领取工商、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等证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取缔;对于政府部门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保护伞的,以及失职渎职的,严肃处理;对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立即纠正,责令整改。

  目前,九部门已共同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要求各地每10天汇总报告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及时督查。同时,各地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通过立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更加长效的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新的里程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就劳动合同法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孙宝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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