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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增条款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2007-06-25 08:05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草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前者是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规定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加强职业病防治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据了解,在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职业病危害突出。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等情况。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八项修改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的条款之一。

劳动合同法将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事部提出,目前事业单位对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聘用制,与企业全面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有许多不同之处,纳入本法调整范围需要慎重,建议本法的调整范围还是与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为妥。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建议本法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提交表决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周婷玉)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这部法律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三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

    草案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同时,明确劳动合同法草案可部分适用事业单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草案还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草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万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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