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谢登科) 中国证监会16日宣布: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从17日起到22日,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
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一直处于暂停状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是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一年来,监管层首次就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事宜做出公开回应。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七十五条,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规定、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管理办法》共做出了30条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状况、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
《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售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配售须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首先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再经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后,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然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由证券公司配售,也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中国证监会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因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致使某些信息无法披露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关于监管和处罚,《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谈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幕后背景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谢登科) 在继续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中国证监会宣布将恢复已冻结一年之久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势必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为何要在此时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将给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16日专访了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
为什么要选择目前时机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适时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对已经完成改革的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对尚未完成改革的公司要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提高直接融资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是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更好地体现改革积极效应的内在要求。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是“新老划断”的一个重要步骤,既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了重要的阶段性进程,也标志着市场创新发展在新机制下的启动。同时,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也是兑现改革政策、扶持改革后公司做优做强的一项重要举措。
“必须明确指出,股权分置改革仍然是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要确保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今年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包括恢复市场融资功能在内的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创新发展举措均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也必将为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这位发言人说。
三大因素促成市场融资功能恢复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为了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并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从去年四月底起市场暂停了融资功能。从那时起,市场各方都对何时恢复融资功能非常关注。《指导意见》提出:“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这位发言人说,选择目前时机开始恢复市场融资功能是由市场多方面的背景和条件决定的。
自去年4月29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市场各方的协同努力,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这为实行“新老划断”创造了基础性的条件。目前,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健全和完善市场法制等各项基础性建设也取得积极成效。随着市场发展基础的巩固,特别是两市G股走势与活跃程度明显强于大盘,改革后新的定价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恢复市场融资功能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国民经济建设筹集资本,为社会资金保值增值提供渠道,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也是市场发展的根本途径。在改革后新的运行机制基础上启动“新老划断”,将使市场的发展进入新的轨道,必然促进资本市场健全机制、完善功能、调整结构、扩大规模,从而为资本市场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恢复市场融资功能也是适应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需要的一项必然选择。2006年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就必须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并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要促进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就必须不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扶持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做优做强,鼓励优质企业上市;要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就必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变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的状况,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
正是基于上述形势变化和发展要求,证监会才决定逐步恢复市场融资功能,并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新老划断”将分三步走
“新老划断”必须坚持改革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具体实施时的基本思路是:不简单地以某个时点作为实施“新老划断”的标志,而是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市场可承受能力渐进推开,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市场对股市扩容的心理压力。
这位发言人指出,具体做法拟分三步走:第一步,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定向增发以及以股本权证方式进行的远期再融资;第二步,择机恢复面向社会公众的其他方式的再融资;第三步,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
为体现早改革早受益的政策导向,并避免融资过度集中给市场带来的压力,稳定市场预期,股改完成半年以上的公司方可实施对社会公众的再融资,首次公开发行率先在完成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省份启动。
新办法新在哪里?
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市场机制和《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后新的法律环境,对改革和完善再融资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创造了新的契机。中国证监会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在总结以往上市公司再融资经验教训和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突出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强化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审核程序。
一是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既往的再融资规则植根于股权分置环境,以财务指标和行政管理为主要监管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遏制股权分置条件下大股东盲目融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发挥不够。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的利益基础趋于一致,以价格信号为导向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将逐步发挥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具体措施主要有: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
二是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募集资金管理、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具体措施主要有:对融资额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完善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指标要求;对公司治理、诚信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完善再融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融资效率。以往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出于对流通股股东保护的目的,不得不作出一些可能影响再融资效率的限制性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后,有条件对这些规定进行调整。《管理办法》赋予发行人更多的自主权,发行人获得发行核准后,可在六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对两次融资的时间间隔不再限制,可以更多地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再适用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程序,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如何维护恢复融资功能阶段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持续向好,金融市场流动性充裕,居民储蓄、企业存款增长较快,需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各类社会资金分享经济增长成果提供有效的渠道。适时恢复市场融资功能,不仅满足了现实的投资需求,而且可以为市场带来新的增量资金。
要实现股市资金供求的动态平衡,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继续拓宽股市资金来源。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快已获批准QFII额度的发放,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QFII额度;推进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择机恢复投资者资金申购股票制度;开展基金公司专项理财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新老划断”后,如何进一步推进股改?
这位发言人说,启动“新老划断”并不意味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任务已经完成,而是对继续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推进力度,适当加快改革进程,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维护实施“新老划断”阶段的市场稳定。
他透露,上半年,有条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全部进入股改程序。对于改革存在一定困难的公司,应当将地方政府的协调组织、五部委的政策配合、保荐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研究创新力量整合起来,集中解决存在各种特殊问题公司的股改问题。鼓励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支持原非流通股股东或重组方以注入优质资产为对价等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完)
解读《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谢登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再融资政策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全面总结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具有以下五大看点。
看点一: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
围绕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这一重点,《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一是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
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这一政策调整主要是约束以往上市公司折扣增发、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等不断摊薄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旨在保护公司既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市价发行原则下,公司能否成功发行股票,不仅仅单纯看过往的经营业绩,也取决于投资者对公司整体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认可。市价发行原则将会增加发行人的发行难度,加大主承销商的包销压力,但也为强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约束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此为基础,《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即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二是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管理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与此同时,为有效遏制大股东投票赞成却在认购时放弃配股的情形,以及防止绝大部分公司股东放弃配股而由承销商大比例低价包销的情况,《管理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从而为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配股要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采用代销方式配股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大会通过了配股决议,也有可能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申购而导致配股发行失败。
看点二: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
《管理办法》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鼓励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要求。
一是对融资额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对配股规模仍然延续了现行的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的要求;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在不再限制增发融资规模的同时,对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所有证券发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借与他人或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
二是为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要求公开发行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三是作为再融资的必要条件,对现行公开发行公司的公司治理、诚信记录、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予以保留并完善。
看点三: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
建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制度,是新《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但有助于减小上市公司融资对市场的压力,也有利于吸引场外机构的资金进入市场,还可以为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
借鉴境外市场非公开发行制度的经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以下规定:
(1)在对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及高管人员的诚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公司的盈利指标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作要求。(2)限制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数量。发行对象的资格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总数不超过10名;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资格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3)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5)为适应非公开发行的特点,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简化了非公开发行的发审委审核环节,非公开发行适用于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简易审核程序。
看点四:拓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
上市公司现有的直接融资主要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严重滞后。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除继续完善现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外,还借鉴境外市场做法,准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股混合型证券进行融资开辟新的渠道。总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1)考虑到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属于债务性较强的产品,在现阶段,《管理办法》对发行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发行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3)引入境外市场上通常的做法,在运行制度上,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捆绑发行,但发行后分别交易。
看点五: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为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赋于发行人更多的自主决策空间,在确定市价发行、强化市场约束的前提下,《管理办法》适当简化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诸多环节。
(一)适当简化运行程序。
一是实行自行选择发行时机的机制。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获得核准后,可根据市场情况,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二是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允许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双向自主选择;发行人还可以不经承销商承销,自行配售股份,减少发行的成本。三是适应非公开发行的特点,简化非公开发行的发审委审核环节。
(二)取消了上市公司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融资的时间安排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
(三)提高信息披露效率。 适应上市公司信息持续公开、再融资对象以专业投资者队伍为主的特点,充分发挥互联网电子信息传播的优势,适当压缩报纸披露的内容,提高披露效率。
(四)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再融资时,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可以不再适用现行的流通股分类表决程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