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每日必读 >  正文

民航新规定: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40万元
2006-02-28 07:59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民航总局发布新规定,提高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其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赔偿责任限额。这一新规定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承运人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不断有人质疑7万元的赔偿标准,为此民航总局从1997年开始调研起草新规定。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表示,确定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将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他同时表示,限额40万元,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对于人们关注的延误损失,新规定没有就赔偿限额问题给出说法。袁耀辉表示,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次赔偿限额调整后,国内航班的赔偿限额仍大大低于国际航班的赔偿限额,民航总局解释说,这主要考虑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还因为乘坐国际航班旅客的平均收入水平一般高于国内航班旅客,旅客乘坐国际航班的购票付出高于乘坐国内航班的付出。

  据悉,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40万元的责任限额今后也会适时调整。(记者 白天亮)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民航春运期间运送旅客1760万人次 同比增长18.4%    2006-02-23 12:00
中国延长民航燃油附加执行期限 未设定终止日期     2006-02-18 08:44
中国民航“十五”期间实现快速发展    2006-02-18 08:40
民航总局就将放开票价管制答问    2006-02-15 07:54
新闻办就中国民航业发展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2006-02-14 13:27
伊朗建议美国恢复中断26年的民航直航    2006-01-27 07:40
民航春运以来旅客运输量逾400万人同比增长27%    2006-01-25 11:34
我国民航全行业2005年第四季度航班正常率逾80%    2006-01-25 08:25
民航运输进入高峰期 将重点检查航班延误     2006-01-25 07:33
民航总局突击检查首都机场 禁限放问题仍棘手    2006-01-24 13:49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