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每日必读 >  正文

宁波开先例:道路原因致车祸 养护部门要赔偿
2005-08-09 07:10  人民日报


  人民网宁波8月8日电 记者何伟报道:因养护不善、路况出现问题,给道路使用者造成损害,公路养护部门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于9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回答:要赔。

  这项地方性法规是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8月5日通过的。据介绍,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公路养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养护瑕疵的损害赔偿”成为该条例的亮点,相关条款也开了国内公路养护赔偿的先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公路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确因公路养护问题造成事故,养护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公路养护不到位而导致车祸,给驾驶员、行人造成损害,这种问题并不少见。以往遇到这种情况,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前不久,浙江象山县农民朱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时,路面一石条弹在车下,发生事故,乘客3人受伤。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公路养护部门对朱某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但没有认定公路养护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

  “养护瑕疵的损害赔偿”相关条款,受到市民普遍欢迎。但公路养护部门对此持谨慎态度。他们认为,“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很难界定,公路养护部门要时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超过承受限度。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