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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首次明确企业股权可用于公益性捐赠
2009-11-06 09:49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熊剑锋

  财政部:捐股者不得再对已捐股权行使股东权利

  财政部昨日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要求股权捐出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得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这实际上是对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企业家捐股行为作出的回应。

  10月19日,新华都实业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宣布将总价值约为83亿元的九成个人股份捐出,成立新华都慈善基金。

  此举引来各方的关注和质疑,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也质疑其捐款的规模是83亿元还是这些股票的红利。

  根据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如果以83亿元作为基数,那么该基金会每年的支出须接近7亿元。

  此外,股权能否用于公益性捐赠也引起了各方的争论。此前对企业捐赠进行规范的文件为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而股权属于不可用于捐赠的8种资产之一。

  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表达了希望将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愿望,蒙牛集团董事长牛根生和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分别在2005年和2009年初捐出股权创立公益性基金。

  而此次财政部下发的这份名为《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也表明,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的对外捐赠出现了新情况。

  为了引导企业规范地开展公益性捐赠,《通知》此次明确,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通知》要求,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企业捐赠后,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且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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