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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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03 10:26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可享受退免税
本报北京7月2日电 (记者田俊荣)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企业贸易结算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为此,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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