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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将严惩商业银行信贷违规挪用
2008-08-29 09:35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本报记者 钟正

  银监会将向信贷违规挪用行为施以重拳。消息人士昨日透露,银监会已向各商业银行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三个送审稿,其核心在于改变现行的贷款管理模式,推行“受益人支付原则”,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严格治理信贷违规挪用。

  消息人士还透露,银监会将在听取商业银行反馈意见修改后发布实施。“一指引,两办法”是今年银监会工作的重心。一直以来有企业将银行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重大损失,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监督机构将“密织篱笆”,防范此类行为。

  流动资金贷款:

  遵循受益人原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资金的使用,包括贷款人直接将贷款资金向第三方支付,以及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借款人对外支付,均应遵循‘受益人原则’。”(下转A04版)

  办法解释说,向第三方支付主要适用于新建信贷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急剧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以及各类大额交易的支付。

  业内人士表示,流动资金贷款新规并没有像此前市场预期的采取“一刀切”方式,而是对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明显区分。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仍旧给予其资金运用监督管理职能,只是对于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要求将贷款直接划拨到最终收款人账户,从根本上杜绝了贷款挪作他用行为的出现,也从根本上抑制了企业“骗贷”行为出现的概率。

  项目融资业务:

  受益人支付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向受益人支付、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了解贷款资金的去向”;“对大中型设备的购置款、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进度款以及置换其他机构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向受益人支付的方式;事后监督方式一般只针对小额、零星的项目费用。”

  指引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到位,贷款资金分多笔发放的,应至少要求与每笔贷款对应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到位。贷款资金发放应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不应超越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前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固定资产贷款:贷款资金分批拨付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循‘受益人原则’,以借款人与第三方的真实交易为基础,按项目进度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第三方,不得支付给借款人母公司统一支配,但母公司属于受益人的除外。”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一笔贷款将不再经过借款人的账户而由银行转账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业对贷款的违规挪用,并增加了挪用成本。

  针对仍有贷款资金需要借款人支付的问题,办法指出,“根据对贷款使用的监督效果,以由贷款人支付为主、由借款人支付为辅;根据支付效率,可对小额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根据客户的可信程度,对资信良好的客户增加由借款人支付的比例。”

  业内人士还表示,就银行自身来讲,对于项目融资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投向一直以来给予了很好的监管,由于其项目涉及金额较大,同时业务流程控制较为严格,所以资金违规挪作他用的空间并不是很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也仅是对原有贷款制度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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