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资产管理公司可利用外资处置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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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19 09:24 文章来源: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财政部日前修订并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与2004年发布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资产公司除了可以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等方式处置资产外,还增加了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处置资产的方式。
《办法》同时明确,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2004年的办法中则要求资产管理公司“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置方式,以达到回收资产最大化的目标。”
根据《办法》,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2004年的办法则要求“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办法》对资产公司多种资产处置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同时,根据《办法》,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办法》要求,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特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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