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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两大民生利好 两大待解硬伤
2008-07-29 10:09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晨报记者 李欣欣 -晨报首席记者 周 凯 实习生 颜丹平

  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在“十四年磨一剑”之后,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该法律的出台,业界看法“冷热”不一。不过大部分消费者更关心的是,《反垄断法》“利剑出鞘”后,能否真正对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遏制?它带来了怎样的民生利好,又身负什么样的硬伤?

  利好一:起诉、听证将有法可依

  《反垄断法》实施后,消费者对垄断企业的起诉,反垄断听证会都将有法可依。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酝酿拿起《反垄断法》的武器,向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巨头”开刀。例如银行收取跨行手续费、电信及网通等在部分地区“统一价格”、火车票退票费、高速公路收费、银行通存通兑费等。

  “我们的法律公益研究中心正在做准备,8月1日后就将陆续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向记者表示,电信、铁通和网通在部分地区对宽带进行统一定价,这相当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无疑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另外,手机漫游费、电话固定月租费等,也对消费者不公平。

  利好二:“串通涨价”受到约束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行业中的价格联盟行为也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如前一段时间曾引起广泛质疑的“行业协会牵头方便面价格联盟”。

  《反垄断法》则为查处这类“串通涨价”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七章中还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硬伤一:配套细则还不够明确

  涉及垄断行为的每个行业、产品、服务等都有着特殊性,很难“对号入座”,而《反垄断法》的原则性极强,每一条都需要配套的细化政策。特别是备受质疑的跨行取款费、火车票退票费等,未来能否成为《反垄断法》“开刀”的对象?原先制订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订40余个配套规则,目前仍不明朗。

  另外,《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如何执行新法打击市场垄断、价格操纵等行为?各部门执法如何分工?这些问题没有完全明确之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都可能打上折扣。

  硬伤二:针对“巨头”的条款弹性太大

  《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一条似乎带有很大的“弹性空间”,电信、能源、交通等领域是否就不受《反垄断法》约束呢?

  “一些限制性的条款,可能为一些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巨头留下‘活口’,在实施法律的同时,让它们不至于受伤太重。”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石磊教授这样推测。他表示,对于《反垄断法》中提出的“合法经营活动”这一点必须界定清楚,防止把不合理行为合法化,否则就会偏离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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