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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核查成企业上市必跨门槛
2008-02-28 17:32  文章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本报记者 栾璐报道

  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后,“绿色经济政策路线图”再添绿色证券令。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

  企业除IPO需过环保关外,已上市企业的环保情况也在环保部门的监管视线内。当日,环保总局表示,将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并会向公众公布。

  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与实践越来越涉及多方面利益,因而越加艰难。但环保总局不减继续推进环境经济政策的决心。随后,绿色贸易、绿色税收、区域流域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等政策也正在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择日出台。 

  定期公布上市公司环境问题

  “出台这份《意见》并不是拿上市公司开刀。”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李新民解释说,其实从环境监管的角度来看,所有的企业都是一样的。但上市公司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

  据悉,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哪些信息属于跟环保有关必须予以公开?《意见》中首次明确给出了强制公开的范围。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中,“重大事件”主要包括: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等。

  同时,环保总局表示,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而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此外,环保总局还表示,将选择“双高”产业板块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情况,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

  环保切入资本市场

  相比“绿色保险”拦截污染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绿色证券”是堵截其直接融资渠道。实质上,“绿色证券”的重要措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已建立起来。

  从2003年始,国家环保总局和证监会已陆续发布了有关政策。其中,今年1月9日,证监会在《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首次明确表示:“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成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国金证券一位分析师亦表示,环境问题会增大投资风险,企业如果突然发生事故,这种风险将转移到投资者身上。另外企业如果本身不重视环保,那么其原应对环境设备投入的开支及环境治理不会非常到位,使得企业未来的长期经营存在隐患,实际上弊大于利。

  同时该分析人士还表示,我国对于“双高”企业的上市和再融资审查从2006年以来就很严格。“当时证监会有一个高耗能和高污染的名单,如果某上市公司在名单之上,其再融资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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