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污染责任险今年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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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19 14:16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张家齐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正式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两部门将于今年对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据悉,许多国家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例如,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德国和印度都通过专门的立法,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巴西也已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种能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
相关人士称,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出台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81%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
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设立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按照四个步骤实施。
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是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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