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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机制建设稳步推进
2008-01-22 14:27  文章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通过2005年“基础建设年”、2006年“管理规范年”、2007年“巩固提高年”3年的努力,目前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已确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两层集中采购的工作架构,建立集中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集体决策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初步形成适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健全的政府集中采购专业管理队伍。

“四个体系”建设取得全面进展

组织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建设力度。继湖北、河南、河北、辽宁之后,福建、湖南等地又成立了相对独立的政府采购机构,其他地区也都实现了省级国税局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管理,80%的省市在地市一级国税局实现了统一归口管理。全系统政府采购队伍进一步壮大,地市以上政府采购人员已达400余名。

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工作考评办法》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90%的省市国税局还制定了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初步确立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框架,为采购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运行体系得到强化。全国省级国税局普遍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建立起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领导集体决策工作机制,引入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两层工作架构、集中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专家参与的科学决策制度已在全系统普遍推行。

监督制约体系逐步健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已确立财政部综合性监督、内部专业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制约体系。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四分离”程序:确定采购方式与项目执行操作相分离;编制招标文件与开标、评标相分离;合同起草与合同审核相分离;合同执行、项目验收与合同付款审核、执行相分离,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福建省国税局还建立起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严格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21类货物,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实施采购的由4类增至11类,集中程度进一步提高。河北等11个省(市)国税局降低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一步强化分散采购管理;浙江省国税局还降低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将更多采购项目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标程序实施。

严格采购项目标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起草《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流程》、《金税工程(三期)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和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操作程序等,抓住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突出环节。贵州省国税局还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等,强化采购项目标准化管理。

严格重点环节精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强化项目督办、会议督办及工作预警机制,坚持在评标前24小时抽取评审专家,坚持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引入专家论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江西、陕西省国税局严把预算管理关、供应商资格审核关等,提高采购质量。青岛市国税局建立《采购明细台账》等,使采购工作管理更精细。

重大和关键性项目顺利实施

截至目前,各项采购任务胜利完成,包括重大和关键性采购项目。比如,高质高效地完成了“金税工程”骨干网络建设、税收信息化项目建设、税务制服面料与制作、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和多种硬件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采购工作,有效促进了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税务制服换装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也取得新进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构想是“一个依托,三个覆盖”,即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为依托,覆盖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覆盖国税系统所有集中采购项目,覆盖各级国税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以《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系统FTP内网为基础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搭建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在信息化立体平台上运行的协议供货软件已在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全系统4000多个预算单位可实时浏览,选择协议供货产品名录,与供应商网上二次竞价,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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