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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操纵价格罚百万
2008-01-14 10:53  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昨天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提高罚款额度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

  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增加对行业协会处罚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名词解释

  临时价格干预

  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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