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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出台
2008-01-03 11:34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在线国际商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日前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通知称,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通知称,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此外,通知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对相关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作出规定。通知指出,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外,通知称,上述企业在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通知表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通知,经济特区指的是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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