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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环保总局:环境违法企业外贸将受限制
2007-11-02 17:09 文章来源:
浙江市场导报
文章类型:
转载
内容分类:
新闻
作者:王婷
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诸如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的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出口行为。
在加大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上,将集中力量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出口企业的环境执法档案数据库管理,实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和整改动态管理。
对此次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将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停止加工贸易合同审批,限制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1-3年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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