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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愈演愈烈束手待毙不可取 出口预警机制亟待建立
2007-02-09 08:20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随着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一些国家开始频繁地对中国设置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在各类贸易壁垒中,反倾销是中国遭遇最早、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措施。2006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不降反升,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愈加明显。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黎友焕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采访时指出,中国企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
  尽早调整被认为
  “倾销”的出口行为
  黎友焕说,中国企业应尽快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包括出口产品“出口量”预警和“出口价格”预警。通过这两方面的预警,出口企业可以预先减少出口量和提高价格,尽早调整被认为“倾销”的出口行为,维持出口市场的稳定。
  所谓出口量预警,黎友焕说,按照《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来自某一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少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也就是说3%的标准就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警戒线。所以出口企业在可能出现有反倾销的苗头时,对某一产品的出口数量就要好好控制3%这个门槛。要做到预警防御,出口企业应通过了解进口国的进口情况,包括进口总量、进口国别、进口构成等,再通过主要出口企业间的协商或商会、行会协调,适当控制商品的出口规模及增长速度,以减少被反倾销的机会。
  所谓出口价格预警,黎友焕说,根据《反倾销协议》,规定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视为微量,可忽略不计。换言之,如果进口国确定倾销幅度超过2%,则可能会实施反倾销调查。出口价格大大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引发国外反倾销的“导火线”,它不但诱发出口国产品出口量的急剧增加,而且可能作为进口国裁定倾销幅度的决定性因素。出口企业通过价格预警,一方面直接通过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的价格行情和进口国的同类产品价格作出适当的调整,另一方面,通过出口量预警间接接收价格讯号,争取做到预防国外反倾销的“双保险”,有利于稳固和发展国外市场。
  被诉企业要积极应诉
  黎友焕认为,如果出口产品被最终裁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这种影响很可能是灾难性的。中国企业必须认识到当面对国外反倾销起诉时要积极应诉。
  “被列入反倾销‘黑名单’的企业有的是希望别人应诉而自己搭便车,或者认为胜诉希望不大还要承担不菲的应诉费用,这些都是对世贸规则的误解。目前,世贸成员国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我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
  黎友焕说,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企业应学会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上下工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越占领市场。
  黎友焕认为,企业必须要真正懂得一个企业的低价出口不仅仅会招致该企业遭受反倾销,也不仅仅是该企业失去一个国家市场的问题,而可能是我国的一个行业失去一大片国家的市场。我国同一产品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连续遭受反倾销并被逐出市场的事件,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惨痛教训。因此,企业不能着眼于因低价销售而换来的一时微利,要树立长期利益的观念,改变营销方式,采取非价格竞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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