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融资融券细则21日生效 市场或将结构性调整
2006-08-21 10:53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新华网深圳8月20日电(记者何广怀)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记者20日从深交所获悉,深沪两地证交所21日将颁布执行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都提出了这样的规定。

  据了解,即将开始试点的融资融券业务对进一步活跃股市有积极作用,但存在一定的风险,两个证交所的细则均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为控制风险,细则规定,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证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交所也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交所也可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证交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根据细则,股票必须符合多项条件方可适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上市交易要满三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别处理等;作为融资买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作为融券卖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则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据介绍,试点初期可进行融资融券的证券名单,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两个证交所将另行公布。

  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深沪证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已先后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这次细则发布后,深交所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完)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铁路建设将大幅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2006-08-06 07:53
十一五期间铁路融资将扩大外资引进规模     2006-08-05 07:36
美财政部指责沙特慈善机构为基地融资    2006-08-04 07:34
铁道部副部长: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    2006-08-02 09:00
国有民营外资三足鼎立 铁路投融资改革大幕拉开     2006-07-10 14:25
出口型中小企业融资更方便    2006-07-05 14:5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006-07-03 07:40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管理办法    2006-07-03 07:23
内地节能商机日益庞大 港资凭融资优势大举进入     2006-06-18 08:04
德方拒绝融资沪杭磁悬浮 否认同意转让核心技术    2006-06-14 07:11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