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反垄断法遭遇行政难题
2006-06-24 07:53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中国于1994年5月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经过十余年的争论与分歧,2006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并将于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但业内对《反垄断法》的前景并不乐观,尤其是在遭遇行政垄断难题时,所有的辩论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反垄断法》作用也有限。要打破行政垄断,我们不但要挑战电信、电力、铁路、邮政、银行等多年来让消费者吃尽苦头的“行政垄断大户”,更要对抗多年来一直力挺这些“行政垄断大户”的行政部门。

  ——2005年1月22日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朱恒鹏提醒,不要对《反垄断法》抱太高期望。

  造成垄断的原因一般有四种:先天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以及行政性指令造成垄断。对于前三种情况,是否进行“反垄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而行政性垄断则是千夫所指。

  ——2006年4月5日,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指出破除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本质而言就是行政垄断,都是按照行政的系统来分配下去。现在中国的行政垄断由于在转型时期跟政府职能的转换比较滞后结合在一块,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中的一个很大的阻力。

  ——2006年4月5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石小敏直言行政垄断的弊病。

  美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由竞争走向以各种托拉斯组织而形成的垄断,而中国才刚刚从垄断走向市场竞争。

  ——2006年4月5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傅军从中美两国竞争政策的历史得出结论: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反垄断法。

  省、市、县、乡乃至村,每一个行政层级中都有很多没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在由各级财政支撑,这就使我们的产业不能够形成很好的竞争力。讲到底就是特殊利益的安全问题。

  ——2006年4月5日,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产业缺乏竞争力恰恰是各级政府都存在行政性垄断导致的。

  即使是一般国有企业,也往往与行业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一时彻底根除。因此需要借助更加独立和权威的专业反垄断机构剪断这种“藕断丝连”的关系,还之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6年5月11日,《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在研讨会上分析由政企不分造成的反竞争行为。

  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阻止,许多有竞争力的小企业就难有出头之日。逻辑上的关系,不是企业平均规模变大后才应该制定反垄断法,而是只有反垄断法,才能促使企业在正常竞争中的平均规模变大。

  ——2006年6月10日,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周民良指出,反垄断法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

  我赞成竞争,所以从来不反对以竞争的方法去争取垄断。微软官司的法官公布他的见解后,好些人大声拍掌,尤其是那些曾经与微软竞争的败军之将。我认为这些人不明白市场,不明白竞争,更不明白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怎样的一回事。说来不容易相信: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张五常认为,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有存在的理由。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如期审议反垄断法草案    2006-06-21 07:38
人大推迟审议反垄断法 利益博弈进入立法层面     2006-06-20 07:06
国务院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反垄断立法仍在路上    2006-06-09 14:36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2006-06-08 17:20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议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2006-06-08 09:07
从50亿到100亿 反垄断法草案提高企业合并门槛     2006-05-21 08:08
反垄断法起草顾问称反垄断法有可能再次难产    2006-05-12 13:44
反垄断法草案将提交国务院 年内望进入立法程序    2006-04-24 13:33
反垄断法面临新变数 禁止行政性垄断条款被删除    2006-04-05 07:33
《反垄断法》草案减负 "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2006-01-11 14:19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