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企业指控中国打火机侵权 要求启动337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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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23 14:04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早报浙江专稿 陈周锡 在欧盟即将正式出台打火机安全标准法案(CR新决议草案)之际,美国企业最近又对我相关进口打火机申请“337调查”,中国打火机极有可能陷入欧美两大市场“双重夹击”的严重后果。
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外经贸厅获悉,两家美国企业于本月16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包括4家中国打火机企业在内的相关进口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打火机侵犯其知识产权,要求启动“337调查”。
据涉案企业温州恒星烟具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人刘清旺介绍,提出调查申请的是国际知名打火机企业美国芝宝制造有限公司(Zippo-ManufacturingCo.)和芝宝商标公司(Zippmark),涉案产品为袖珍型可充气打火机。申请人指控温州恒星烟具公司、温州泰利尔烟具公司、台州荣时打火机公司和香港东方打火机公司(具有温州合资企业背景)等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假冒其注册商标,生产、进口和销售袖珍型可充气打火机,从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刘清旺透露,申请人要求ITC发出普遍排除令,所有中国企业生产的涉嫌侵权的可充气打火机都可能因此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同时申请人要求ITC发出禁止令,禁止涉案企业从事涉案产品的进口、销售、广告宣传等侵权行为。刘认为,如果美国企业申请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美国有关法律,ITC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留给中国企业的应诉时间已非常有限”。
“在得知美方提出‘337调查’申请后,我们立即与国内外知名律师进行接触和咨询。经初步调查,公司认为我们的打火机不涉嫌侵权,特别是产品外观设计方面。”温州恒星烟具眼镜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旦美国立案打火机“337调查”,如果国内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相关产品失去的不仅仅是美国市场,还极可能引起世界其他市场“效仿”的连锁反应。刘表示,该公司将积极应诉美对我打火机的“337调查”,既不和美企业对抗也不规避这一现实问题。据了解,“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关税法》第“337条款”授权,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主要管制外国厂商对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法规,违反“337条款”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据悉,2002年以来我国企业频遭美国“337调查”,并呈逐年上升态势,仅2005年就有1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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