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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秘密提供给美国机构 证监会27号函引争议
2006-04-17 07:44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本报记者 孙健芳 申兴 北京、深圳报道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一份名为“关于向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公司提供‘中国基金股票投资风格分析’课题研究数据”的函(基金部27号函,下称27号函),近期引发了基金业的广泛争议。

  晨星公司是目前美国最主要的投资研究机构之一和国际基金评级的权威机构。

  函件要求提供的数据大多属非公开数据,不在基金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之列。

  这样晨星就能洞晓它们投资的秘密。一旦外泄,其后果无法估量。现在中国的股票投资,已处于机构博弈时代。

  因此,27号函在基金业中引起了相当争议,有基金公司称这种做法不合理,甚至将其上升到危及金融安全的高度。争议的后果是,证监会与基金公司、中介机构的分歧正在加大。

  事实上,在监管过程中聘请外资机构协助工作,这在证监会不是第一次。2001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补充审计16号文”中要求上市公司IPO及再融资时,财务报告必须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这种在审计服务中引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当时的“五大”)的制度被称为证券界的“双审制度”。

  该规定发布的两个月后,安达信“出事”以及其他事务所在国内审计中的相继“泥足”,“双审制度”未能继续推进。

  27号函

  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三处下发的27号函要求:37家基金公司提供截至2005年9月底之前成立满一年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数据。这些数据包括每个月末基金持有股票名称、股票数目和股票市值。目前,这些数据基本属于非公开数据。

  “为了加强对我国基金股票投资风格的跟踪和研究。”这是27号函中惟一提及可对该行为进行诠释的表述。在证监会看来,这些数据并非不能公开。“这些数据基金公司每年都会向投资者公布,而我们每天都可以从托管行拿到这些数据。”证监会基金部官员称。

  但有基金公司对此疑惑,“基金公司凭什么向晨星提供数据?”

  有同属国际性基金评价机构的人士称,证监会的做法并不能达到其目的。这位人士认为,投资风格分析主要针对基金投资是偏向大盘、中盘、小盘还是成长、价值所做的分析,通过对基金投资品种、仓位变动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基金公司投资操作的方法、理念和原则,“但每家基金有其投资风格,证监会了解这些数据无多大意义。”

  证监会基金部官员强调,“委托晨星做这类分析是为了维护行业利益。”晨星的人士也认为,“这种风格分析对市场有利。”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如果有基金在此问题上消极,或许是因其公司存在一些不足称道的原因。

  “既然以公函形式要求,证监会让怎么做就怎么做。”目前,被要求的公司中大多已与晨星签订协议,只有四五家公司未与晨星公司签订协议。

  这些未签订协议的公司认为,投资风格属于核心机密,虽然交出的是去年9月底前的数据,但基金公司很少能在半年内变换投资风格。他们担心,一旦这些数据泄露,将会直接影响未来基金公司操作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本。

  对这些担心,证监会已经做了预防。

  “我们让晨星与基金签订了保密协议。”证监会称,“由于签订了保密协议,一旦数据被泄露,晨星将负赔偿责任。”27号函中,证监会明确了协议双方在传递、存储、处理中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数据被不恰当地分发、泄漏和传送。

  有基金公司仍不放心,“市场没有绝对秘密,美国花旗银行一个员工在华尔街上谈话都会泄露公司机密,晨星怎么保证其员工流动不让基金公司的投资机密被泄漏?”

  “而且,如果晨星在分析数据过程中发现基金公司有违法操作行为,晨星是以保密为由隐瞒这些事实,还是为了维护行业利益将其公示?”其他中介机构对此亦有疑问。

  是否合理?

  “我们并未从中得到任何利益。”晨星深圳公司总裁田劲认为,“在国际上,监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作行业分析是通行的做法,而晨星能拿到这个项目主要是因为晨星过去声誉所致。”证监会方面也表示,这种与商业机构合作研究课题的做法以前有过,以后还会有。

  争议大多缘于晨星的角色和地位。

  “晨星本身就是研究和评级机构,它所做的每件事情均涉及商业行为,即使在国际上,商业机构要得到基金公司的非公开数据,也要通过商业形式购买而不应该由监管机构来指定。”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副总表示。

  这位人士介绍,在台湾,如果监管层想了解和分析基金公司过去的行为,台湾投资基金公会将委托一个非营利性机构——例如两个大学教授来做这类事情,这些教授应非常权威也非常专业。

  事实上,晨星公司的外资身份也引起不少争议,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2003年2月20日的晨星是美国晨星公司(Morningstar,Inc.)全资子公司,属于纯外资机构。

  “现在‘十一五’规划要求国内企业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而证监会却委托一个纯外资机构来分析和评价国内基金业,这与以前证监会要求金融企业必须聘请一家获得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什么两样吗?”一些业内人士反问。

  外资优势?

  5年前,中国证监会推出“双审制”,这是其在工作中第一次大范围借助外资力量。

  当时,证监会的用意是希望借此解决证券市场审计服务的独立性问题。当然,这一规定的发布,也引发了市场利益的重新分配。

  此时,正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市场的“黄金时期”。但阴影依然存在。

  2001年,毕马威因在锦州港案件中涉嫌财务造假在中国成为被告。2005年7月,普华永道因上市公司黄山旅游事发,被责令整改。2005年,证监会调查结果证实科龙电器确实存在重大财务违规问题,德勤是科龙审计机构。

  事实上,这些国际会计事务所的“诚信”正在中国被重新评估。

  现在,证监会委托晨星从事中国基金业的投资风格分析的做法也涉及到信任问题。

  正因为晨星属于商业机构,在如何保证晨星不将数据用于课题研究之外其他用途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田劲认为这种担心事实是不必要的,“这些数据都经过加密,即使本公司员工也看不懂。”但晨星的同行们称,“这几乎难以实现”。

  目前,晨星在中国业务还未能盈利,但其客户多是国际客户,现在国际资金对中国市场日益感兴趣,有了这些数据,理论上晨星就可以在向外资客户如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推荐中国基金中占优势。

  除基金公司有疑惑外,对证监会做法感到不满的还有国内的基金评价和分析机构,如中信·基金评级系统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社会科学院基金研究中心、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等,他们认为,如果证监会指定晨星拿到市场其他评级机构所无法取得的数据,这等于违反基金法和行业公平、公开竞争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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